湖北博庶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泡沫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示 1. 项目由来 湖北博庶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工业集中区内,公司主要生产吹气、橡胶发泡、TPR注塑、轮胎鞋底、纳米、凉鞋制品、保暖等七个系列80多个品种,近400多个规格型号的春、夏、秋、冬四季时鲜的“博庶彩”牌产品。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湖北博庶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在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工业集中区内实施泡沫鞋底生产项目,并于2014年5月开始试运行。项目总用地面积13581.73m2,设计年生产泡沫鞋底800万双。 本项目已建成,由于项目建设前期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湖北博庶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委托我公司承担《湖北博庶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泡沫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栋生产车间、2栋产品仓库、1栋原料仓库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项目占地面积13581.73m2,总建筑面积812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见表1。 表1 项目主要改建内容一览表 | | | | | | | 1栋1F钢结构厂房,建筑面积5124m2,设计年产量800万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ize=10.5000pt]由龙坪镇变电站引入,本项目设变压器,年用电量约300万度 | | | | | | | | | | 燃煤锅炉废气:水膜脱硫除尘器一台,锅炉烟囱高25m; 投料粉尘:水膜除尘器处理,15m高排气筒排放; 炼胶废气、硫化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 | | | |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投料粉尘、炼胶废气、硫化废气及锅炉燃烧废气等。 橡胶混炼过程会产生大量粉尘,主要污染源为密炼机投料口,根据现场调查,项目设置了一台水膜除尘器,密炼机投料口处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水膜除尘器处理。武穴市环境监测站对项目水膜除尘器进口、出口粉尘进行了现状监测,其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 项目混炼、开炼过程中非甲烷总烃的产生量分别为0.15t/a、0.080t/a。本项目炼胶工序中的密炼和开炼在一个车间内进行,两个工序废气一同处理。本评价要求项目炼胶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通过在密炼机和开炼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风机风量为5000m3/h,收集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0%。 本项目H2S产生量为1.30kg/a,非甲烷总烃产生量为16.5kg/a。硫化车间硫化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和硫化氢,产生浓度均较低。通过真空平板硫化机自带抽吸装置收集,抽吸装置收集效率为90%,收集的废气通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风机风量为1000m3/h,废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采用1t/h的蒸汽锅炉为硫化工序提供热源,导热油锅炉以煤为燃料,煤燃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SO2、NOX及烟尘。项目采用复合式水膜脱硫除尘器处理燃煤废气,锅炉烟囱高25m。武穴市环境监测站对项目锅炉废气水膜脱硫除尘器进口、出口进行了现状监测,监测结果为锅炉废气中SO2、NOX、烟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年排水量为11238m3/a,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COD、BOD5、SS、氨氮等。 本项目主要的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和地面清洁废水,废水量为6696t/a。根据武穴市环境监测站《湖北博庶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泡沫鞋底生产项目环境质量现状和污染源监测报告》,武穴市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7月对湖北博庶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废水进行了现状监测,监测结果为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不能满足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直接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应建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3)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车间的捏炼机、开炼机、硫化机、冲床、压缩机、风机等设备,以及循环池水泵、锅炉房风机等噪声,噪声声压级为75~95dB(A)。 (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橡胶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材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含油废布等。详见表2。
4. 环境影响的污染防治措施要点 (1)环境空气 橡胶混炼过程会产生大量粉尘,主要污染源为密炼机投料口,项目设置了一台水膜除尘器,密炼机投料口处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水膜除尘器处理,之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的要求。 炼胶废气主要来源于密炼机混炼及开炼机热炼过程。本项目炼胶工序中的密炼和开炼在一个车间内进行,两个工序废气一同处理。本评价要求项目炼胶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通过在密炼机和开炼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集气罩集气效率不低于90%,风机风量为5000m3/h,收集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不低于90%。炼胶废气排放能够满足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的要求。 硫化车间硫化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和硫化氢,产生浓度均较低。通过真空平板硫化机自带抽吸装置收集,抽吸装置收集效率为90%,收集的废气通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风机风量为1000m3/h,废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硫化废气排放能够满足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标准和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采用1t/h的蒸汽锅炉为硫化工序提供热源,导热油锅炉以煤为燃料,煤燃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SO2、NOX及烟尘。项目采用复合式水膜脱硫除尘器处理燃煤废气,脱硫效率为70%,除尘效率95%,处理烟气量3000m3/h,锅炉烟囱高25m。锅炉燃煤废气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 (2)水环境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5m3/d,采用一体化(厌氧+好氧)污水处理工艺,本项目废水量为22m3/d,本项目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能力及处理工艺均能满足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水的处理需求。厂区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与地面清洁废水一起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直接排放标准限值的要求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污水管网,尾水排入太白湖。 (3)声环境 针对声源的不同特性,项目分别采取隔声、安装消声器、减振垫等措施加以控制。通过采取以上相应的噪声治理措施,可以实现厂界各侧噪声贡献值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和4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其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的橡胶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处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堆放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由环卫部门卫生填埋,工艺产生的废活性炭、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及含油废布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5. 产业政策及城市规划符合性分析 5.1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可视为允许建设项目。本项目所用生产设备不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列入的淘汰生产设备,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5.2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位于龙坪镇工业集中区,属于轻工行业,符合《武穴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项目将按环评要求采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十二五”时期武穴市环境保护目标要求。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0599号),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龙坪朝阳工业集中区位于龙坪镇朝阳村,占地面积2000亩,南至长江大堤,北至武穴百米港,集中区总体规划“两轴两区三中心”,两轴:以蕲孔线东西为中心纵轴,园区主干道为横轴;两区:居住区、行政办公区;三中心:工业中心、仓储中心、绿化中心,集中区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捷,已初步形成以轻纺、塑料为特色的产业格局。本项目位于武穴市龙坪镇朝阳工业集中区,符合龙坪镇朝阳工业集中区产业布局要求。 6. 环评初步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在建设中和建成运行以后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废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在落实施清洁生产、严格采取本评价提出补充措施、实施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以后,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允许范围以内,并将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因此,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规划,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可以按拟定规模及计划实施。 7. 建设项目单位及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湖北博庶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2、通讯地址:武穴市龙坪镇朝阳村工业集中区 3、项目联系人:朱厂长 4、联系电话:15997347386 8.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承担项目环评机构名称: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工 9.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及公示截止日期 报告书第二次公示后,公众提出意见可在10个工作日内与承担环评工作的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等以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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