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消息:一男子到熟人家用信用卡套现时,发现桌上有3万元现金,遂起抢钱之心,拿出随身携带的锤子电棍打伤熟人。双方扭打过程中,男子手上凶器被夺下,并当场被抓获。近日,该男子以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还要赔偿伤者损失1.58万元。 27岁的男子董某是沙洋县李市镇人,高中文化,无业。今年2月3日下午,市民肖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要其帮助用信用卡套现3万元,并在荆门城区一餐馆见面。肖某驾车接人时,发现对方是曾经几次找他用信用卡套现的董某,便开车将董某接到自己位于掇刀某小区的家中。肖某家的电脑桌上放着3万元现金,两人进门后,肖某拿着董某的信用卡走到飘窗处拿pos机刷卡。这时,他感到头部被重物砸了一下,转身发现是董某,他立即用手挡住董某的锤子,然后向外跑。董某在后面追赶,并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拿出电棍准备电击肖某,肖某返身和董某扭打到一起。肖某抓住董某小臂,让其收手,说不追究责任,但董某不听。肖某便压住董某,抢过电棍和锤子,然后出门找人报警求助。董某见状逃跑,被肖某及闻讯赶来的小区保安等人围住。民警赶来将董某抓获。 董某事后交代,他是见到那3万元现金后才起抢劫之心的。肖某受伤后入院治疗14天,支出住院费5000多元。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同时,董某的犯罪行为给肖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赔偿肖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万元。(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王凯瑞) 延伸阅读 用信用卡套现不涉及犯罪吗? 上述案件中,只追究了董某的抢劫罪。或许有读者不禁要问,为什么没追究董某和肖某用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呢?这种行为不涉及犯罪吗?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就此解释,给信用卡套现定罪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它涉及套现双方,涉及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两种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因此,要给用信用卡套现定罪,需要套现金额大,性质恶劣,如经银行多次催促拒不偿还等,银行方面就会报案,公安机关查处,再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追究法律责任。这些条件和程序达不到,是无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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