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爱大武当”网友曾先后在水都论坛发帖,就翰林华府不按约向业主交房以及业主不能依法办理房产权证和土地证等的问题向市有关权力部门提出了质疑,丹江口市國土局网络发言人进行了回复,回复中提供了一个十分明确的事实:那就是,翰林华府至今未依法按约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因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然而,在2013年6月,丹江口巿房产局却向该开发商批准发放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个证件和市房产局的作为究竟是什么性质,我们还是让国家的法律定性: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
国家三大法令中,都把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第一条件,而翰林华府完全不符三大法令中的笫一条,因而获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非法的,无效的,作为执法的主管部门房产局的主要领导执法枉法,罪加一等
令人质疑的是:翰林华府开发的商品房,既不是巿里重点工程,也不是什么利民工程,无以显示官员政绩。那么为什么我市主管的有关领导宁愿冒着受到党纪、政纪甚至国法的处理的风险,竟敢硬闯国家三大法令禁区,为翰林华府批准发给非法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人们有理由怀疑: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或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中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强烈要求市纪委介入此执法枉法案例调查,给广大业主一个合法、合责、合理、合情的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