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国电长源荆门热电厂于1997年与荆门市侨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招旺)签订了《联合建房合同》,由荆门热电厂出资,荆门侨旅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房并向荆门热电厂提供92套住房,联合建房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八条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保修办法及物业管理义务均由荆门市侨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与房屋同存续。2000年3月,荆门市侨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92套房产移交给了荆门热电厂,荆门热电厂依约向荆门市侨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了所有建房款。后由于种种原因,荆门市侨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及相关权利义务由谢招旺承继。但自房屋移交后,谢招旺从未履行合同第八款约定义务,电梯和生活水泵出现多次故障且无保修后,给我厂职工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通过我厂在华侨大厦居住的广大业主向厂部不断反映,我厂于2009年开常务会决定,由荆门热电厂有关厂领导牵头组织专班,出资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为快速解决此事,特地聘请了武汉业务能力很强的今天律师事务所沙登峰律师作为代理,通过深入调查和取证,在掌握大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为了保证胜诉,决定采取分几步走,首先通过从华侨大厦主楼楼顶被侵占和消防安全通道被侵占等事实进行民事诉讼,然后通过华侨大厦地下室被房产局非法出售给谢招旺事实进行行政诉讼。 从2009年9月开始,沙律师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向东宝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历时近两年时间,但是沙律师和业主代表多次与东宝法院对民事诉讼案沟通未果,东宝法院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一直没有开庭,导致起诉失败。沙律师在武汉有过类似案件已经获得胜诉,但在荆门却屡屡受挫,他认为荆门东宝法院“水太深,很难,很难”。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初,有关领导决定改变策略,在咨询我厂常年法律顾问周胄后并由他亲自推荐荆门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全国优秀律师--代云松律师接案,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代律师和业主代表的不懈努力,在厂领导的关怀指导下,此次民事诉讼终于在2011年8月17日在东宝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1年11月立案,至今已经开庭两次,调解两次,但由于被告当事人从未到庭,在事实面前被告律师毫无证据反驳,只是要求谈判解决但又毫无诚意,所以一拖再拖,东宝法院也一直以此为由至今仍未宣判。由于案件拖延时间过长,加之2012年10月华侨大厦主楼因生活水泵损坏无维修基金,物业无钱修理,并发出《华侨大厦生活水泵需要更换告知函》,导致华侨大厦主楼停水近一个多星期,在此情况下,广大华侨大厦业主忍无可忍,反应强烈,并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体反映此事。到此时,东宝法院迫于网络压力,才在网络回复近期将会对华侨大厦民事诉讼案进行宣判。 在此期间,东宝法院也开展过多次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任何共识,我方也曾多次主动与被告进行协商,但由于被告方毫无诚意,屡次拖延,最终无法达成调解。 2013年4月11日,东宝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如下: 一. 被告荆门市华侨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位于荆门市海慧路17号华侨大厦24层上的临时建筑及广告牌。 二. 被告荆门市华侨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排除位于荆门海慧路17号华侨大厦主楼西边电梯的疏散通道出口的妨害,即打开该疏散通道出口。 三. 驳回原告刘江涛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东宝法院的判决,华侨业主纷纷感觉东宝法院的判决避重就轻,将业主主张打开原有北门疏散通道的请求判为打开西门疏散通道(西门本身早已由华侨宾馆开通了一个通往宾馆大厅的门,此门长期关闭)根本就起不到任何疏散作用。原垃圾转运站被华侨宾馆侵占一事,被告方在毫无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侵占使用至今,而东宝法院对此未做出正当判决,据上所述,在征求我方律师及厂法律顾问意见之后,我们做出上诉选择,并于4月28日提交上诉材料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请求: 荆门华侨大厦位于荆门市海慧路17号,并于2000年投入使用,荆门华侨大厦主楼楼顶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被告荆门市华侨宾馆有限公司自经营华侨宾馆以来,在未向全体业主通告并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荆门华侨大厦24层楼顶搭建了近600平米的临时建筑提供给被告的在岗职工使用,成为被告的职工宿舍和食堂,被告因此行为导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不能出租作为广告牌使用给全体业主利益造成了损失。因被告经营酒店,公司员工数量多且经常半夜上下班等,给华侨大厦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不便,华侨大厦业主的生活电梯也为被告长期无偿使用,增加了电梯的使用成本和维修成本,给业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告无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私自在华侨大厦24层楼顶搭建临时建筑并私自使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华侨大厦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并致使全体业主的经济遭受了巨大损失。 事实和理由: 原告均为位于荆门市海慧路17号华侨大厦主楼的业主,对华侨大厦顶楼楼顶部分,一楼通道、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述部分属华侨大厦全体业主共有,享有共同的管理权和使用权,被告成立以后,未经其他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在华侨大厦24层楼顶私自搭建近6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安排其职工住宿、就餐等,给华侨大厦造成不安全因素,且增加了业主承担物业费用的负担,严重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此外,被告还将一楼属于公共部分的消防通道封闭,造成安全隐患,未经业主同意,将属于公共部分的厕所、垃圾转运站出租给他人使用,谋取利益,损害了业主的共同管理和使用权利,原告多次通过各种途径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 如此反复,作为荆门中院和东宝区法院,究竟是为了解决问题,还是推诿,互相踢皮球的原因何在,请有关部门帮忙协助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