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象广场二期小区四楼空中花园,商家新建的空调外机群和水箱抽水机噪音24小时严重扰民.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
为官不为:1.规划局对是否出具规划许可未答复。 2.环保局未处罚未要求整改 3.公安部门未处罚未消除违法行为 4.城管局受理了但未有具体行动
环保局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规划局责任: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
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
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
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
居民的意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称,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依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设计要求,
文体新局和工商局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泉口派出所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请专业的治噪公司,做个隔音室
补充内容 (2015-9-24 09:27):
荆门《中心城区噪声油烟污染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及工作衔接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工作时限。监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在3小时内到现场勘验,组织调查取证,可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需监测认定的,在1日内致函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2日内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及整改措施,监管部门在5日内监督整改、依法处罚并报环保部门验收,环保部门在2日内验收并提供验收监测报告。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需购置、安装降噪、油烟净化装置的,工作时限可延长至20日(金象广场二期四楼噪音8月28日至今远远超过20日)。
(二)密切协作配合。监测鉴定由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监测费用由市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安排。查处过程中,需住建、工商、文化等部门配合依法处理的,配合部门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配合查处。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要确定专门联络机构和联络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衔接工作,不断健全噪声油烟污染问题的接诉、移送、受理、办理、跟踪、督办、结案等具体程序,建立完善环保服务热线“12369”、公安服务热线“110”、城管服务热线“12319”三方通话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强化落实反馈。
补充内容 (2015-9-24 09:27):
2015年8月28日,湖北省荆门市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新建十台中央空调外机和三个大水
箱及多个抽水泵,低频噪音超标严重扰民,引发业主集体网络维权。
2015年9月1日,荆门市东宝区城管局回复执法人员已到现场确认情况属实并对商家下达7天整
改通知书。
2015年9月2日,荆门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受理该小区空中花园商家冷却塔噪音扰民事件。
2015年9月11日,离下达7天整改通知书已过11天,商家没有任何整改措施。东宝区城管局回复
要业主与东宝城管局联系不然不再后续处理。
2015年9月11日,荆门城市管理数字化中心经城管局领导批示将到期未处理的金象广场二期四
楼空中花园噪音问题延期处理至9月22日,并可无限次数延期(这个制度与“三严三实”“两为
干部”严重相违背)。荆门网格化中心介入协调此事无果。
2015年9月15日,众多业主与东宝城管局联系,东宝城管局回复已发函环保部门,近日会进行
监测。
2015年9月18日,荆门电视问政节目曝光金象广场二期电梯没放质检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原
件。
2015年9月15日至今,在煎熬等待监测,噪音严重扰民,空调外机废气集中排放。
2015年9月22日,东宝区城管局回复9月14日监测人员去现场监测有一位所谓的投诉人拒绝进家
测试所以监测人员就离开了,9月15日的回复还在说近日派人去监测,都没有说9月14日已派人
去监测了。东宝区城管局接了那么多投诉电话,结果不公布监测时间和到现场负责监测人员的
电话,偷偷摸摸去了现场不通知先前众多投诉者,东宝区城管局忽悠谁啊!群众的眼睛是雪亮
的。你敢公布你9月10日至9月20日投诉电话的通话记录吗?依据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
准 C.2 监测要求 ,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
1m的位置,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m、高
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谁告诉你投诉人不开门你们就不监测啊!
2015年9月23日,等待下一次被忽悠
补充内容 (2015-9-24 09:28):
文体新局、工商局:
依据东宝城管局上传的《中心城区噪声油烟污染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及工作衔接办法》一、概念及分类,4.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2)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和冷却塔等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主要包括空调、冷却塔、抽风机、水泵等产生的噪声;
二、职责划分,文化部门负责配合环保、公安、城管部门开展噪声污染治理工作,严把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关,把环保审批作为证照办理、年检的前置条件,对产生严重噪声污染无法通过整改符合排污标准的单位依法暂扣、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照。工商部门负责配合环保、公安、城管部门开展噪声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对产生严重噪声油烟污染无法通过整改符合排污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处理。
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空调外机和水箱抽水泵噪音严重扰民,请文体新局回复“发声秀KTV”是否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照时有环保部门的审批。
环保局: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测的是室外环境的声级,而不是室内的
所以要在居民楼室外附近监测
具体放置要求:声级计或传声器单元可手持或固定在测量三角架上,传声器距水平基础支承面1.2m以上,离任何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与操作者距离不小于0.5m。
也就是说离地面1.2m,距离居民楼墙体1m以上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布点原则:1.尽量靠近声源,尽量和声源等高,避开障碍物阻挡。
2.避开声影区布点。如可在居民室外布点,请勿在室内布点。
应工况变化,设置24小时连续监测。水泵分上水泵和变频泵。
对未治理的水泵,工况监督的重点应在于变频泵是否达到规定负荷,水箱进水管是否进水。
依据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C.2 监测要求 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高度1.2m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的位置,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m以上的位置。
请环保部门明确答复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商家冷却塔噪音监测布点要求和法律依据。
1.东宝区城管局一直以必须在居民家室内布点为由拒绝监测,请环保局同志出具必须室内监测的法律明文依据。
2.东宝区城管局一直以监测结果必须业主签名确认为由拒绝监测,请环保局同志出具必须业主签名确认的法律明文依据。
东宝城管局: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测的是室外环境的声级,而不是室内的
所以要在居民楼室外附近监测
具体放置要求:声级计或传声器单元可手持或固定在测量三角架上,传声器距水平基础支承面1.2m以上,离任何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与操作者距离不小于0.5m。
也就是说离地面1.2m,距离居民楼墙体1m以上
1.提前在小区粘贴你们要来监测的时间、东宝区城管局联系电话和负责测量工作单位的电话。
2.依法要在居民楼室外附近监测
补充内容 (2015-9-24 13:35):
物业管理公司: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金象物业公司不但不阻止安装噪音商家还同意安装,构成同犯侵犯业主健康权,业主有权延迟交物业管理费并保留追究其侵权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