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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一下孤洁者同学转发的《条例》草案
今天浏览《水都论坛》,见孤洁者同学发的帖子,标题“ 这个当下有必要看看---5种情形有关人员可免责,以后可以甩开膀子干了 ”。转发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草案)》,我读了之后,满肚子疑惑。不揣冒昧,妄加评论如下。
毋庸讳言,我国的法制尚不健全,存在有漏洞。致使一些手握权柄的党员干部经不住诱惑,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从而陷进贪腐泥淖。出现了许多风华正茂才华横溢的党员干部,折戟落马,遗恨终身。多年来不断暴漏出来的窝案、前赴后继连环案,一再表明我国的法律存在疏漏,各项制度还欠健全。有人戏称“牛栏关猫”。关权力的“笼子”很不结实。当务之急赶紧加固“笼子”。湖北省将要出台的这个《条例》,咋看咋不像加固“笼子”的。
《条例》规定:“未非法牟取私利;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相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以及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的。等五种情形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个规定有点蹊跷。这五种情形原本就不属于违法乱纪,压根就不该追究人家的责任。难道以前这五种情形的有关人员受到了“追究”,遭了委屈?看来遭的委屈不小,受委屈的人不少。否则没必要专门出台这个条例。出台这个为的是抚慰?不该追究却遭到追究,本身也是制度不严谨造成的结果,不去完善有关制度法规,弄出个这样的条例搞什么?
任何人都难免在工作中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一棒打死,这个道理简直是为官为政最起码的道理,有必要专门编制一个条例吗?条例规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定的损失”,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人们都懂得”量“与”质“的关系,量变引起质变的道理。省政府制定的文件,对损失的大小程度难道可以不管不顾,使用“一定的”模糊概念,这正常吗?当年那个马谡,绝对“未非法谋取私利”,却造成一定损失,诸葛亮哭着追究他的责任,挥泪把马谡斩了。按条例的说法,马谡可以免于追究责任啦。
不存私利邪念而又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绝对是个好干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即便有了过失,相信大家会通情达理。不至于拿棒子打他。凡是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有关人员不可能都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他们不是急功近利,便是才不堪用。
孤洁者同学在转载《条例》的同时,有一段开场白:“自从有了问责制,许多领导干部干起工作畏手畏脚、顾虑重重,只要不出事 宁愿不做事,很的工作落不到实处,只是应付上面检查,敷衍了事,导致现在经济明显下滑。”
问责制就能让“许多领导干部畏手畏脚、顾虑重重”?这也把领导干部们描绘得太不堪了吧!问责制与党纪国法哪个狠?党纪国法早就摆在那儿了,贪官污吏都敢于藐视、敢于践踏,区区问责制更不在话下。他们之所以“宁愿不做事”,那是在搞消极对抗。“以后可以甩开膀子干了”,恕我愚钝,这句话我百思不得其解,把膀子甩开是个什么形象,干什么事需要甩开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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