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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13 2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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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间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毫无公正性可言
田间鉴定是用于确定事故原因的技术鉴定,田间鉴定结论通常是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关系重大,对于刑事案件,更是至关重要。如果鉴定程序违法违规出现漏洞,被人利用,人为操纵鉴定结果,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确保田间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田间鉴定办法》对鉴定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并在第十七条中规定: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现场鉴定无效。
事实表明,本案田间鉴定的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严重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
(1)现场鉴定没有刘爱国方面的人员参加
众所周知,仅一方当事人参加的鉴定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现场鉴定必须由当事双方见证,以防一方当事人背地里造假捏造操纵鉴定结论。因此,《田间鉴定办法》第十条对当事人参加现场鉴定作了程序上的强制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
本案当事人有两方,然而刘爱国方面未被通知参加鉴定,他们甚至压根就不知道田间鉴定这回事。鉴定仅由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参加,刘爱国方面没有人参加。也就说,即便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刘爱国方面也无从得知。
事实证明,《鉴定结论书》确实存在诸多捏造事实情形。其中之一是,《鉴定结论书》谎称只有刘爱国菌种会导致烂棒(见附图中红框部分)。这一事实是种子局认定刘爱国菌种有问题最重要依据,然而却被公安局笔录证明为假,冯兴军后来也自己也承认其它菌种同样会导致烂棒。
如此至关重要的事实都可以捏造,并且是在鉴定结论书中捏造,可想而知该鉴定的客观公正性有多少。
(2)专家鉴定组名单未征求刘爱国意见
鉴定结论是由专家鉴定组作出的,专家鉴定组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因此专家鉴定组的组成非常重要和关键。通常,专家鉴定组名单需经双方共同认可。如果专家鉴定组仅被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可,则鉴定意见难免出现倾向性,甚至鉴定结论可能被单方面操纵,无法保证客观公平。因此,《田间鉴定办法》第六条对确定专家鉴定组名单的程序作了强制性规定:“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本案中,专家鉴定组名单并未征求刘爱国意见,而是由种子局单方面确定。刘爱国根本不知道种子局搞了田间鉴定,更不知道请了哪些专家。如果鉴定专家与种子局或农户关系密切,则鉴定结论极有可能偏向种子局或农户。事实也确实如此,种子局局长程朝阳不仅是鉴定专家之一,并且主导了鉴定。如此至关重要的鉴定,竟然是由仅被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可的人来主导,如此鉴定,何谈客观公正?
(3)鉴定专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但并未回避
鉴于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重大影响力,如果专家与所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则必须回避,否则必将导致鉴定结论偏向该专家所在一方当事人,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因此,《田间鉴定办法》第八条对专家回避程序作了强制性规定:鉴定专家如果存在如下情况,必须回避:㈠是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㈡与种子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㈢与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本案是农业生产事故案。该事故责任的划分,与作为监管部门的种子局利益息息相关,因为一方面种子局承受着来自农户的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该事故原因如被认定为是种子局监管不利,或其他对种子局不利的结论,则种子局将不得不承担相关责任。所以,如果鉴定专家来自种子局,则依法必须回避。然而蹊跷的是,本案专家鉴定组五位专家中,竟有两位来自种子局,并且应当回避但都未回避,更严重的是,主导鉴定的,竟然就是种子局的一把手。
由与鉴定结论有极大利害关系的专家来参与和主导鉴定,何谈客观公正?
(4)鉴定结论由程朝阳一人决定,而非实行合议制
专家鉴定组由多人组成。为了综合体现各鉴定专家的意见,同时均衡当事各方利益,避免鉴定结论被非法操纵,鉴定结论通常是专家组综合决定,而不能一人说了算。《田间鉴定办法》第十三条对得出鉴定结论的程序作了强制性规定:“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然而,据出庭鉴定专家在庭审中的供述,本案鉴定方法、程序、结论等均为程朝阳主导,他们并不了解。可见,本案的鉴定结论由程朝阳一人决定,并未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就是程朝阳一人说了算,可以认为,鉴定结论已经被种子局操纵,如此鉴定,何谈客观公正?
讲完这四点,明眼人可能都能明白刘爱国在现场鉴定中处于何种境地了:由于鉴定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刘爱国方面,既未参加现场鉴定,也未参与决定专家名单,刘爱国方面的合法权益不会得到一丝考虑,对鉴定结论毫无影响力。而主导鉴定并决定鉴定结论的,竟是与鉴定结论有着巨大利益关系的种子局的一把手程朝阳。在这场鉴定中,刘爱国是完全任人宰割,而种子局则完全主导操纵了结论。
可以推测,鉴定结论必定对种子局完全有利,而对刘爱国则完全不利。结果也确实如此,《鉴定结论书》不惜捏造事实,甚至直接非法宣称刘爱国的种子是假种子(要知道,专家们根本没有资质进行种子质量鉴定,却得出了关于种子质量的结论),从而将事故责任完完全全推给刘爱国,而种子局和农户则一点责任也没有。
根据《田间鉴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田间鉴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是严重违法行为,毫无客观公正可言,现场鉴定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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