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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襄阳] 惊天丑闻曝光!枣阳种子局制造非法鉴定,有图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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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12 11: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之前[url=]的刘爱国种子冤案曝光帖中(http://bbs.cnhubei.com/thread-3814241-1-1.html),我已经介绍了构成伪劣种子罪的几个客观要素,即种子质量鉴定、事故原因鉴定、损失鉴定。之所以说刘爱国种子案是冤案,是因为刘爱国各证齐全,产销菌种近三十年,且多次获得湖北省菌种生产先进厂家称号,是信誉良好的菌种厂商,而本案既没有合法的种子质量鉴定,也没有合法的事故原因鉴定,没有证据证明刘爱国行为构成种子罪。在前面的帖子中,我已经详细介绍了刘爱国种子冤案中种子质量鉴定的非法情况。本帖将详细说明事故原因鉴定的非法情况。



一、本案事故原因鉴定的基本情况


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田间鉴定办法》,点击查看全文http://www.moa.gov.cn/zwllm/tzgg/bl/200307/t20030717_101576.htm )规定,“田间鉴定是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据本案现场鉴定书记载,现场鉴定依据的是《田间鉴定办法》,可知本案的现场鉴定本质上是一个田间鉴定,起到了事故原因鉴定的作用。

本案田间鉴定由枣阳种子局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专家组由五位成员构成,分别是:枣阳市种子管理局农艺师程朝阳、李秀敏,枣阳植保站高级农业师李堂仁、张光照以及枣阳市吴庄良种场高级农艺师李家友五人。详见附图中的专家组列表。专家鉴定组对任志斌、冯兴军、张文照等农户种植的香菇而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活动,制作了《关于任志斌、冯兴军、张文照等农户使用代号“18”假夏季栽培地菇菌种的鉴定结论》(枣农种鉴(田鉴)字(2013)第004号)(以下简称《鉴定结论书》)。

田间鉴定依法只具有确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功能,然而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本案田间鉴定竟然试图对种子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进行鉴定(见附图红线标出部分,本案田间鉴定结论的全文已被冯兴军上传至天涯论坛,网址为http://bbs.tianya.cn/post-consumer-38565-1.shtml?event=share ,本文所有相关截图均来自此处)。要知道,种子质量和种子真实性鉴定需要众多专业软件硬件设施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必须经过国家严格行政考核许可,才具有鉴定资质,整个湖北有资质的机构也不多。程朝阳等专家竟然一厢情愿,想通过田间观察一下就鉴定出种子真实性和种子质量,如此任性,让人眼界大开,也从侧面说明这份鉴定报告的科学合法性低到什么程度!

上述是本案田间鉴定的基本情况。接下来详细介绍一下本案田间鉴定的违法情况。

二、非法鉴定
本案的田间鉴定,无论从鉴定专家组的组成上,还是鉴定程序方法上,均存在严重违法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非法鉴定。正是诸多非法之处,使得种子局有了可乘之机,滥用职权制造了极不科学极不客观公正的非法鉴定结论,间接导致了刘爱国冤案。

1.鉴定专家组组成严重违法,鉴定依法无效
鉴定专家组是田间鉴定的执行者,直接影响鉴定结论,是鉴定是否科学公正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为了确保田间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客观公正性田间鉴定办法》第六条对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作了明确而严格规定,以防止不法专家趁机制造非法鉴定并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现场鉴定无效”。

本案的田间鉴定专家组组成违法,具体表现在:

《田间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作物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植保、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本案出庭的鉴定专家均亲口承认自己不是鉴定所涉及的地栽香菇方面的育种、栽培、种子管理专家。这一情况有庭审录像可查,有旁听者可作证。同时,各专家的业务领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容否认
本案是地栽香菇案,然而鉴定专家没有一人懂地栽香菇栽培,如此事关重大的专业技术鉴定竟是由一帮外行人做的!何来科学性、客观性可言?

《田间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案《鉴定结论书》中清楚载明程朝阳、李秀敏两位专家的职称是中级职称(农艺师)而非高级职称(见附图红线框出部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程朝阳也亲口承认自己不具有高级职称
更惊人的是,其他几位出庭专家在庭审中指出,田间鉴定由程朝阳主导,而其他人对鉴定的方法、过程、结论等均不了解。由不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已经是非法行为,更何况由不具资质的人员主导鉴定,何谈科学性、客观性?

上述众所周知、不容否认的事实证明,本案田间鉴定的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严重违反了《田间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严重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客观公正性。根据《田间鉴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田间鉴定无效。




田间鉴定报告第2页.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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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13 23: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爱国产销菌种近三十年,有固定生产场所,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菌种是他一家人赖以生存的保障。他不可能自断生路生产假种子。

销售伪劣菌种等于自断生路。作为专门从事菌种生产的个体户,菌种生产和销售是刘爱国赖以生存的谋生手段,良好声誉则是菌种销路的保障。星火菌种厂能够延续二十多年,靠得就是过硬的菌种质量打造出来的良好声誉。一旦生产销售劣质菌种,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则没有用户再愿意购买星火菌种,二十多年积累的声誉将毁于一旦,这对刘爱国而言,无异于自断生路。所以,菌种厂不仅不愿意生产伪劣菌种,而且还会自觉加强质量控制。每一袋菌种在出厂前至少要经过三至四遍,甚至更多次的人工检查过程,一旦发现菌种中有杂菌就立刻挑出来销毁掉。正规菌种生产厂家均是如此,可实地考证。

生产伪劣菌种的成本与生产合格菌种的成本相当,并不会显著降低生产成本,也无额外利润。生产菌种的成本主要是原材料成本、人工费、管理费等。无论伪劣菌种,还是合格菌种,其生产流程是一样的,使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管理费等基本相当。因此,生产伪劣菌种的成本与生产合格菌种的成本相当,并不会显著节约菌种生产成本。而伪劣菌种的售价不会高于合格菌种,因此也不会带来额外利润。

生产销售伪劣菌种有巨大的法律风险。国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行为。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旦构成,将面临严酷的刑罚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具威慑力。

生产销售伪劣菌种是自断生路的行为,且没有额外利润,还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作为一个理性的生意人,作为一个长年从事菌种生产经营,以产销菌种为生,有着良好声誉的菌种产销个体户,刘爱国无论如何也不会故意生产销售伪劣菌种。

朋友,如果是你,你会故意断自己生路,去干一件没有任何额外利润还承担巨大风险的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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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13 23: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2.田间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毫无公正性可言

田间鉴定是用于确定事故原因的技术鉴定,田间鉴定结论通常是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关系重大,对于刑事案件,更是至关重要。如果鉴定程序违法违规出现漏洞,被人利用,人为操纵鉴定结果,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确保田间鉴定的客观性、公正性,《田间鉴定办法》对鉴定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并在第十七条中规定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现场鉴定无效。

事实表明,本案田间鉴定的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严重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

(1)现场鉴定没有刘爱国方面的人员参加
众所周知,仅一方当事人参加的鉴定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现场鉴定必须由当事双方见证,以防一方当事人背地里造假捏造操纵鉴定结论。因此,《田间鉴定办法》第十条对当事人参加现场鉴定作了程序上的强制规定
“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
本案当事人有两方,然而刘爱国方面未被通知参加鉴定,他们甚至压根就不知道田间鉴定这回事。鉴定仅由另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参加,刘爱国方面没有人参加。也就说即便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刘爱国方面也无从得知
事实证明,《鉴定结论书》确实存在诸多捏造事实情形。其中之一是,《鉴定结论书》谎称只有刘爱国菌种会导致烂棒(见附图中红框部分)。这一事实是种子局认定刘爱国菌种有问题最重要依据,然而却被公安局笔录证明为假,冯兴军后来也自己也承认其它菌种同样会导致烂棒。
如此至关重要的事实都可以捏造,并且是在鉴定结论书中捏造,可想而知该鉴定的客观公正性有多少。

(2)专家鉴定组名单未征求刘爱国意见
鉴定结论是由专家鉴定组作出的,专家鉴定组直接影响鉴定结论,因此专家鉴定组的组成非常重要和关键通常,专家鉴定组名单需经双方共同认可如果专家鉴定组仅被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可,则鉴定意见难免出现倾向性,甚至鉴定结论可能被单方面操纵,无法保证客观公平。因此,《田间鉴定办法》第六条对确定专家鉴定组名单的程序作了强制性规定:“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本案中,专家鉴定组名单并未征求刘爱国意见,而是由种子局单方面确定。刘爱国根本不知道种子局搞了田间鉴定,更不知道请了哪些专家。如果鉴定专家与种子局或农户关系密切,则鉴定结论极有可能偏向种子局或农户。事实也确实如此,种子局局长程朝阳不仅是鉴定专家之一,并且主导了鉴定。如此至关重要的鉴定,竟然是由仅被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可的人来主导,如此鉴定,何谈客观公正?

(3)鉴定专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但并未回避
鉴于鉴定专家对鉴定结论的重大影响力,如果专家与所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则必须回避,否则必将导致鉴定结论偏向该专家所在一方当事人,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因此,《田间鉴定办法》第八条对专家回避程序作了强制性规定定专家如果存在如下情况,必须回避:㈠是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㈡与种子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㈢与种子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本案是农业生产事故案。该事故责任的划分,与作为监管部门的种子局利益息息相关因为一方面种子局承受着来自农户的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该事故原因如被认定为是种子局监管不利,或其他对种子局不利的结论,则种子局将不得不承担相关责任。所以,如果鉴定专家来自种子局,则依法必须回避。然而蹊跷的是,本案专家鉴定组五位专家中,竟有两位来自种子局,并且应当回避但都未回避,更严重的是,主导鉴定的,竟然就是种子局的一把手。
与鉴定结论有极大利害关系的专家来参与和主导鉴定,何谈客观公正?

(4)鉴定结论由程朝阳一人决定,而非实行合议制
专家鉴定组由多人组成。为了综合体现各鉴定专家的意见,同时均衡当事各方利益,避免鉴定结论被非法操纵,鉴定结论通常是专家组综合决定,而不能一人说了算。《田间鉴定办法》第十三条对得出鉴定结论的程序作了强制性规定:“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然而,据出庭鉴定专家在庭审中的供述,本案鉴定方法、程序、结论等均为程朝阳主导,他们并不了解。可见,本案的鉴定结论由程朝阳一人决定,并未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就是程朝阳一人说了算,可以认为,鉴定结论已经被种子局操纵,如此鉴定,何谈客观公正?

讲完这四点,明眼人可能都能明白刘爱国在现场鉴定中处于何种境地了由于鉴定程序上的严重违法,刘爱国方面,既未参加现场鉴定,也未参与决定专家名单,刘爱国方面的合法权益不会得到一丝考虑,对鉴定结论毫无影响力。而主导鉴定并决定鉴定结论的,竟是与鉴定结论有着巨大利益关系的种子局的一把手程朝阳。在这场鉴定中,刘爱国是完全任人宰割,而种子局则完全主导操纵了结论。
可以推测,鉴定结论必定对种子局完全有利,而对刘爱国则完全不利。结果也确实如此,《鉴定结论书》不惜捏造事实,甚至直接非法宣称刘爱国的种子是假种子(要知道,专家们根本没有资质进行种子质量鉴定,却得出了关于种子质量的结论),从而将事故责任完完全全推给刘爱国,而种子局和农户则一点责任也没有。

根据《田间鉴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田间鉴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是严重违法行为,毫无客观公正可言,现场鉴定依法无效。

鉴定结论书第5页捏造事实部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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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13 23: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网友可能会问,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虽然专家组成不合法,程序也不合法,但鉴定方法很科学规范,因而鉴定结论是科学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鉴定报告书的具体内容,分析一下本案田间鉴定的具体鉴定方法,看看它到底科学不科学。

鉴定报告书的全文可到这个网址看
http://www.moa.gov.cn/zwllm/tzgg/bl/200307/t20030717_1015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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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13 23: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规定的田间鉴定方法

《田间鉴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㈠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
    ㈡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
    ㈢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
    ㈣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
    ㈤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
    ㈥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
   ㈦鉴定地块地力水平等影响作物生长的其他因素。

让我们对照本案田间鉴定报告书,看看是否考虑了这些因素,以及是如何得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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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北京市 2015-10-14 10: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田间鉴定的结论是:刘爱国所售菌种”不是耐高温的夏地菇菌种,是假菌种,是造成菇农死菇的直接原因
种子局并无资质判定种子真假,这个暂且不提。种子局同样也没有资格判定一个品种的性状,比如品种适应什么样的温度、湿度等等。因为品种性状要经过长期田间试验才能得出,通常由品种鉴定委员会来鉴定。

那么,这个“不耐高温”的结论是怎么来的?
到底是种子不耐高温,还是环境温度过高?

根据百度百科对香菇的介绍,香菇是低温和变温结实菇类,对温度非常敏感,一般香菇“菌丝生长的温度范围在5-24℃,最适宜温度24-27℃”。刘爱国向农户承诺的香菇耐受温度是32℃(鉴定结论书中有记载,见附图)。可以这么理解,事故发生时如果气温低于32℃,那可能是菌种不耐高温;如果气温高于32℃,那就不是菌种不耐高温,而是环境温度过高。

在网上查找2013年夏枣阳历史气温记录(见附图,网址为http://lishi.tianqi.com/zaoyang/201306.html)发现,在鉴定当日2013年6月21日,气温高达34℃而鉴定当天前后,从6月14日到6月22日,枣阳最高气温连续9天高于32℃其中6月18日更是达到惊人的38℃

事实上,2013年枣阳确实遭遇了百年不遇高温大旱。分析五六月份枣阳气温发现气温超过刘爱国承诺温度32℃的有27天并且多为连续高温天气六月份气温超过32℃的有17天七八月份,气温基本整月都超过32℃,其中七月份27天(见附图,网址为http://lishi.tianqi.com/zaoyang/201307.html),八月份25天(见附图,网址为http://lishi.tianqi.com/zaoyang/201308.html),这种极端天气,全国少见!而菇棚内温度通常比环境温度还要高若干度。可见,2013年枣阳遭遇极端高温干旱天气,环境气温已经超过香菇适宜生长的温度,超过了刘爱国向农户承诺的温度32℃。而生产事故正是在这个时间发生的。

网友们应当还记得,当年在这样极端高温天气下,众多耐旱作物几乎绝收(而香菇是低温喜湿生物)联想到其它品牌菌种同样出现烂棒的事实,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种子不耐高温,还是环境温度过高?我不是专家,不敢妄下结论,但是在一桩桩事实和一连串气温数据下,我想有常识的网友已经有了答案。

《田间鉴定办法》规定,田间鉴定时必须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再加上枣阳当年发生了高温天气异常。因此,无论如何,气温是鉴定时不可避开的一个因素。但奇怪的是,我们反复查找《鉴定结论书》全文,却找不到任何与温度有关的描述。是疏忽?还是有意为之?请网友自行判断。
更离奇的是,专家们连现场气温都没测,就已然得出了菌种不耐高温的结论!



鉴定结论书第5页-刘爱国承诺的温度截图.jpg
枣阳2013年6月气温.jpg
枣阳2013年7月气温.jpg
枣阳2013年8月气温.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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