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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明确自今年10月8日起,实施多项举措,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
三部门提出,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到60%。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同时,为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
记者 邹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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