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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15-10-16 22: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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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人民法院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20 09:40:20
为健全人民法院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机制,解决涉诉信访突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领导接访遵循方便群众、公开透明、依法有序、解决问题的原则,重点解决久拖未决的信访积案,及时处理涉及民生、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问题,发现和总结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审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破解信访难题,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条 本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院领导接访工作。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院领导接访日程安排、逐案跟踪化解方案落实,督促检查业务部门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院领导接访工作开展的有关情况。
第三条 院领导接访的重点:(一)到省进京上访案件;
(二)长期积累、久拖未决、久执未果的积案;(三)信访等级评估为二级以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其他需要院领导接访的案件。
第四条 院领导在接待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时,负责接访的院领导应通知涉诉信访案件的包案院领导、发生信访案件的庭(局)负责人、原案件承办人到场一并参与接访,共同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庭(局)长工作安排发生冲突时(庭审除外)也应优先考虑参与接访,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与接访的,经院长批准方可由副职代为参与接访。
第五条 每周一、四为院领导开门接访日,各院领导应按《院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程安排表》确定的接访日期在院信访接待室着装值班,接待来访群众,处理涉诉信访事项。
第六条 对长期积累、久拖未决、久执未果引发信访的案件以及信访等级评估为二级以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院长、分管院领导可会同相关庭(局)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进行预约接访。为缓解接访压力,立案庭信访工作人员配合院长做好案件接访分流,定期进行预约接访。
第七条对到省进京上访案件,实行院领导包案接访。包案院领导要与包案责任人、原案件承办人共同做好涉诉信访当事人的释法析理、解释疏导工作,既要开门接访,又要深入基层,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做到息诉罢访。
第八条 建立“四单一记录”制度,详细填写来访登记单、交办单、督办单、办结单、接谈记录。立案庭负责信访接待的工作人员协助院领导做好“四单一记录”的填写、保管等工作。接谈记录应当由来访群众签字或者盖章,来访群众拒绝的,应当备注说明。
第九条 建立健全院领导接访工作台账,每季度按规定将接访情况层报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院领导接访情况、相关部门配合参与接访情况、信访案件矛盾化解情况纳入本院司法绩效考核内容,未完成化解任务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院领导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领导接访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没有对比,就看不出来法院是不是真的为人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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