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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建立“市负总责,区、乡镇抓落实”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管理体制,市级负责牵头抓总,主要做好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社会动员和检查指导等工作;区级是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主要做好力量组织调配、项目资金管理、帮扶措施落实、信息统计等工作;乡镇和村(社区)主要做好推进扶贫项目实施、建档立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市、区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从2015年起连续5年,市级财政对60个贫困村每村每年安排10万元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市直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5万元用于对口帮扶,区直部门每年安排不少于3万元用于对口帮扶。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贫困户中有发展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发放“5万元以内、3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贷款。稳步扩大贫困村互助金试点,探索小额扶贫贴息与互助金统筹使用办法。支持贫困地区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实行贫困户人身财产扶贫小额保险全覆盖。
(三)建立投入区级整合机制。进一步强化精准扶贫的区级主体责任,按照责任、权力、资金、项目“四到区”的原则,建立扶贫投入区级整合平台,市级行业扶贫资金切块到区,由各区统筹整合使用,瞄准贫困村、贫困户,确定精准扶贫项目,精准滴灌。实行区级负责审批、市级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
(四)创新社会扶贫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互为支撑,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鼓励国有及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开发。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扶贫开发,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参与扶贫机制。全力打造“10·17”扶贫日等公益品牌,建立统一管理的社会扶贫捐赠平台,落实扶贫公益捐赠企业税收抵扣政策,促进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
(五)完善扶贫小康建设考核评估和约束机制。严格落实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小康建设工作责任制。完善精准扶贫、小康建设统计监测制度,制定脱贫、小康验收办法,量化贫困户、贫困村脱贫的指标,量化更高标准小康社会建设的指标。加大对扶贫小康建设工作的考核力度,将扶贫小康建设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扶贫小康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干部,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任职时优先提拔。对完不成精准扶贫任务的,严格按程序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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