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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李艳芳 实习生 廖苗苗)纪亚明任职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受贿金额高达124.5万元,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96万元。27日,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原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纪亚明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终审获刑6年。
判决书显示,纪亚明的受贿事实多达11笔,其中最多的一笔他就收受了80万元。
2009年,大冶市城市防洪及城市备用水源拦蓄大堤工程启动,纪亚明担任该工程征地拆迁金湖街办工作组副组长。为了方便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纪亚明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将大冶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金湖街办的征地补偿款存放于该账户。
2010年1月底,大冶灵乡镇大庄村村民纪某找到纪亚明,以其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借钱。纪某是个体户,虽明知这一点,纪亚明仍将手中保管的196万元征地补偿款借给纪某。之后,纪某将其中150万通过银行投资平台转出,用于购买基金、期货等营利活动。三个月后,他们将这笔钱归还。
2014年7月30日,东窗事发,纪亚明被双规。案发后,纪亚明的亲友代为退赃1283800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纪亚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纪亚明不服上诉,提出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过这一上诉理由被市中院驳回,市中院认为纪亚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该款是否在三个月内归还,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但鉴于纪亚明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市中院终审将其刑期改判为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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