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连续三天的缜密侦查,快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命案。 10月27日6时55分,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接到市局110指挥中心指令:“316国道六里坪镇罗家湾路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伤者不知死活。”接警后,副大队长兼中队长胡达平迅速带领事故民警路道胜、郭建平赶赴现场。经调查得知, 5时30分许,张某(男,53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杨家湾村村民)徒步沿316国道到六里坪集镇,行至出事点被一辆机动车撞倒致死,事发后,肇事车逃逸。鉴于案情重大,中队立即向大队领导作了汇报,大队长杨立忠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大队事故科科长赖朝晖带民警前往现场与中队民警一道全力以赴展开案件侦破。因发生事故时天还未亮,路上车辆行人稀少,加之该路段无视频监控,破案线索几乎为零。但专案组民警毫不气馁,经过细致的现场搜查,发现了肇事车辆碰撞后遗留的碎片,据此判断肇事车可能为二轮摩托车。专案小组立即兵分两路,沿316国道展开搜寻,终于在距离事故现场1200米的一户居民家发现了安装的视频监控,并据此监控资料反复做现场试验,确定案发具体时间,再对监控资料进行反复筛选、分析,终于发现了嫌疑车辆。又经过对嫌疑车辆行驶轨迹的排查,确定了嫌疑人的居住方位,并在其居住范围内展开了细致的摸排,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沈某(男,52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居民)。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沈某如实交代了其驾驶二轮摩托车肇事逃逸的全过程,并哀叹:“我火儿真背,天那么黑,周围一个人都没有,附近也没有视频监控,没想到还是被你们查到。” 目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沈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交通肇事逃逸危害重大,可能会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有损法律的权威性等。 一、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
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第二,受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第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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