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州市教育局要求市直学校“代课教师”
签订违规用工合同的情况反映
我们是教育局下属学校的一批“代课”教师。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在市直的学校工作已有多年,没有编制。但我们一直兢兢业业,和有编制的教师承担着一样的工作。不同的是,我们拿着非常微薄的工资。
在2015年十月份之前,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是500--700元,没有五险一金和其他收入。到15年的十月,我们的工资涨到每月1000元。但也就在这个时候,教育局委托学校与我们这些代课教师签订合同。合同共涉及三方,一方是教育局下属学校,一方是我们这些聘用教师,一方是**人力资源公司。所签订的内容大致是:如果我们想留在学校继续工作,就必须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而且按照合同规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整,没有五险一金和其他待遇。
据我们所了解,2015年以前,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1020元、900元三档。(之前教育局也并未执行此标准)。但是十八大召开以后,为顺应社会与经济发展,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依次将省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4档。鄂州市居于第二档次,1320元/月,而且,聘用单位应为职工购买社保和医保。
作为教师,我们为投身的的阳光事业而自豪,尽管没有编制,待遇很低,但是我们依然全身心的扑入到了工作当中。因为我们有对工作的需求和教育事业的热爱。我们更加不愿意给政府带来麻烦。但是在更多劳动岗位提倡并实现同工同酬的当今社会,我们为了保障我们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很无奈的反映此问题.
1.我们质疑教育局引进第三方劳务公司与代课教师签订此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体现在收入问题上)以及公开透明度(签订合同时,他们要求我们签名和附上个人资料即可,其他的合同条款均为空白,由他们自由填写。)
2.我们顾全大局,可以签订合同,但是工资水平要求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精神,执行鄂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是1320元,并要求教育局为我们缴纳社保和医保。并逐渐达到与带编教师同工同酬。
希望教育局的领导在百忙之中能抽空关注我们这一群教师的群体诉求,也希望教育局能够依法依规办事,依法依规的和老师们签订合同,我们为鄂州市教育事业奉献了不少,不求回报,只求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相对的公平对待。给我们一份尊严、一份温饱和一份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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