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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5-11-20 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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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的借款案子是最简单的案子了,然而余秀星却徇私枉法,偏袒被告一方。请问黄石中院公正道义何在?余秀星你难道不会做噩梦吗?依法治国就是你这个样子吗?
曹@珍借钱我有借条,这是借款事实成立的证据。一审时她避而不见,到了黄石中院何秀星这里也是矢口否认借条的存在。可到了庭审时却突然承认借条是她写的。这样一个言词反复的女人说的话,余秀星却全部采信。
庭审时曹@珍的所谓“证人”,就是一个受收买的人。试想,她有这么个证人,为什么一审时曹与证人都不出现?余秀星,你对这个证人正言难道没有半点怀疑?何况这个所谓证人与被告有金钱往来。何秀星你对所谓“证人”的话全部采信,你与被告曹@珍关系非同一般啦!
物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我的借条就是物证。可是现在,物证借条反而抵不上曹@珍花钱请来的做假证的“证人证言”。余秀星你也该是个老法官了,你这样做也太不地道了!(来自天涯社区微论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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