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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程长珠 )17日,家住还地桥镇秀山村村民吴保庆向记者反映,称他1997年在一家水泥厂上班时发生塌窑喷火事故,致自己重度烧伤。2002年,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如今,我生活困难想寻求那家水泥厂帮助,需要找到当初的仲裁调解案卷,却被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当年的案卷找不到了。”
47岁的吴保庆原是还地桥镇某水泥厂的一名水泥煅烧工人,1997年3月5日凌晨5时许,发生了塌窑喷火事故。“当时,我正在窑里操作,感觉一阵天昏地暗后,什么都不知道了。”吴保庆向记者描述当时的情景时,仍感到害怕。
事故发生后,吴保庆被送到医院经过125天的治疗,保住了性命,但身体被严重烧伤(鉴定为一级伤残),不能工作了,那家水泥厂为他支付医疗、护理等费用一直到2002年。当年的11月22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务纠纷案件进行了仲裁调解,以那家水泥厂给予吴保庆一次性赔偿了结。
“当初赔了十几万元,现在已经没有钱生活了,我又不能做事,找那家水泥厂请求帮助,该厂却表示无能为力。我没有办法,这个月9号,我来到大冶劳动仲裁部门想把当年的案卷看一下,看有没有回旋的余地,被工作人员告知找不到了。”吴保庆一脸无助地说。
11月18日上午,记者来到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了解情况。一工作人员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调解案卷保存义务为5年,仲裁裁决案卷保存义务为10年。吴保庆那个案子是2002年11月份到还地桥人社中心做的调解,当时这个案子案卷应该是找不到了。随后,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仲裁员纪鑫介绍,他们的劳动仲裁案卷2005年以后的保存完整,2005年以前的保存得不是很完整。“针对吴保庆的要求,我们很重视,我们将继续找,有进展随时跟他联系。”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帮华。汪帮华告诉记者,《档案法》它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必须把这个档案存放多长时间,该部门能够依据自己提供的相关文件,其认为自己的保存期限只有五年或者十年,这个保存的期限也没有违反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存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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