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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元的案子,有借条,约定了利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纠纷,可是余砚文却判得如此不公!
1、“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的被告赢了官司。就是这么怪!老子跟她打官司,她不露面,害得老子出钱“公告”,开庭时她还是不露面。可余砚文却判她官司赢了。怪吧!恐怕这种判法只有黄石大冶法院才会有,也只有余砚文才有这个水平搞出来!
2、举证期间不举证的被告赢了官司。法官断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事实是什么?事实就是证据。被告欠我的钱,还是打了借条的。她现在不认帐了,说条子不是她打的,不是她的字。好哇,不认可以,拿证据来,做笔迹鉴定!可是,差我钱的这个老赖不作笔迹鉴定,也不认帐。你说是不是混蛋极了?可更混蛋的是余砚文,他居然判举证期间不举证的欠债人官司赢了。奇怪吧!余砚文是不是个混蛋?他不但混蛋,而且是个可恶的混蛋!他混蛋到判案不要证据,把法律当儿戏。案子复杂你判错了,是你水平不够,情有可原。这么简单的案子,想错都很难错的案子,到余砚文这儿错了,你就是有意了。法院判决是多么神圣的事,大冶法院余砚文却视同儿戏,岂不怪哉?
3、被告“不认同”,法官余砚文就“不支持”。这就更怪了!被告要是“认同”我还会打官司吗?她就是因为赖账我才找到大冶法院的,她怎么会“认同”呢?她不认同,你要判呀!不然要你主持开庭干什么?不能因为老赖“不认同”你余砚文也“不认同”。你他妈作为法官你是个人嘛,不能由被告左右,你得有你的观点。遗憾的是余砚文作为一个审判长,他成了一个木偶,被告“不认同”,他也“不认同”,判决书上也写上“不认同”,最后判我的官司输了。也就是说,欠债可以不还了。
所以说,余砚文十足是个混蛋。他的所谓“不认同”其实就是认同了!可他不说,他的认同是通过被告的口说出来的。——因为被告“不认同”,所以大冶法院余砚文“不支持”原告的请求,这就是典型的包庇无赖!
曾听说过法院“吃了原告吃被告”,我算是见识到了。我起诉到法院是出了钱了,可是你余砚文公然偏向被告一方,你要是没得到被告的好处,又怎么会出现这么多低级错误?
余砚文,你做了二十多年的法官了,学前班的低算题怎么能全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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