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份保证书”审判谁之过? 在七份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保证书中,署名黄涛的保证人向刘英(化名)作出多种承诺,“非常爱你,不再欺骗你,把你的话当最高指示,2015年五一后办理离婚”。保证书上除按有指印外,还加盖有“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11月25日腾讯新闻网) 丰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庭长黄涛深陷“保证书”事件,而他去年底刚刚荣获江苏省优秀法庭庭长荣誉,七份保证书中最早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这无疑是给江苏省法院一记“响亮的耳光”。 一个优秀的党员干部,育之不易毁之易,费时费力培养的一个好干部就这么折损了,既感到可恨,又感到可惜,试问,“优秀庭长”折损谁之过? 自身负有首要之过。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我相信从政之初、入党之时他肯定也是满怀激情,充满抱负,也是勤奋敬业、清正廉洁的,也想着“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但随着工作时间推移,思想逐渐放松,享乐主义滋生,不顾百姓之苦,只图个人享受,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社会风气负有隐性之过。当前,社会存在一种歪风,凡事都想走捷径,“走后门”,凡事都想找熟人,扭曲了部分人的价值观,间接地培育了官员腐败的“温床”,最后“温水煮青蛙”走上了不归路。 用人部门负有失察之过。诚然,受贿、滥用职权、包养情妇等是个人行为,看似非用人部门之责,但在当初选拔任用的过程中,是否按照“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去考察干部?有没有存在走过场的失察之责?是否深入全面了解优缺点?再或者是否存在“带病提拔”,发现了某些问题,却没有认真教育整改,放之任之,最终“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因此,选人用人部门负有失察之责。 监管部门负有监管不力之过。俗话说:万丈高楼平地起,官员落马,都是一步一步走向不归路的,监管部门难道真的全然不知?究竟是不知道还是知而不道?或许是监而不管、监而不敢管,监管部门不能当做漂亮的“花瓶”,如若监管部门能明察秋毫,发现苗头性及时扯扯袖子,咬咬耳朵,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事情也不会走到如此地步。 党员干部的管理,应该“四位一体”协同发力,个人要严格要求,社会要严肃风气,组织部门要严把尺子,监管部门要及时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