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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部分建设项目环评权限下放 招商引资不得降低环保“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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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5-12-2 16: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 记者 廖巍巍)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11月30日,市环保局下发《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决定对辖区内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由市政府或县(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业垦殖、畜禽养殖,选矿及尾矿库,煤炭开采,黑色金属开采、压延加工,金属铸件,土砂石开采、水泥粉磨站、耐火材料及其制品,公路,码头(危险品码头除外)、航道工程,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和隧道,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除外),医院建设等项目,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评文件(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项目除外)。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或县(市)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同样可由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
  市环保局要求,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时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依照调整的审批权限执行。各县(市)政府不得行政干预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不得把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同时,各县(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市环保局将对其进行不定时检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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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5-12-3 10: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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