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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5-12-31 08: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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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日报》数字报 > 2015年12月29日 > 8版-时政新闻 > 正文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大局,最大限度追缴违法所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现就“凤凰温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非法所得。
我们郑重告诫:“凤凰温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员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前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配合调查、积极退赃的,根据情节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退赃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将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分局
襄阳市襄城区司法局
2015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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