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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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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北省纪委法规室答疑:妄议中央为什么是违纪行为
湖北日报讯
【开栏语】当前,全省广大党员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大家对《准则》和《条例》中的一些热点、重点问题十分关心,本报今起推出“《准则》《条例》答疑”专栏,为大家释疑解惑,敬请关注。
记者:《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列入违纪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请谈谈如何正确理解这项内容?
省纪委法规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被列入违纪行为,是这次修订《条例》新增的内容。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是根据党章的规定作出的。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要求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思想,有的造成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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