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楚网黄石新闻网(黄石日报)前不久,市纪委通报了11起失职渎职典型案件,市工人文化宫主任、市国土资源局下陆分局副局长等27名干部被严肃查处(2015年12月17日《黄石日报》)。
纵观这11起案件,除1件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挪作他用,即因直接责任被追责外,其余10起26人均系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所在单位、部门或自己所分管的工作监管不力,导致所在单位、部门或员工出了问题,即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被追责。正因如此,有人替他们“鸣不平”,认为他们既没有贪污,又没有受贿,去谋一己之利,单位或下属出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把板子打在他们身上,认为他们是代人受过,不免有点“冤”。
在这些人看来,似乎只有个人贪污受贿、谋取私利才是腐败,才该追责,自己因失职渎职导致单位或下属出了问题,就不是腐败,就无所谓,就可以网开一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观点明显是偏颇的,也是十分有害的。究其原因,在于他们没有认清失职渎职的性质和严重危害性。
贪污受贿、谋取私利是腐败,要追责,这不错;失职渎职同样是腐败,是不入腰包的腐败,同样要追责。
“职”和“责”是相辅相存、相依相伴的。有一份职就要尽一份责,在其位,就要谋其政、尽其责;不能占着茅坑不拉屎,只要职位、要待遇,而不尽义务。连看破世俗的和尚都知道做一天和尚就要撞一天钟,更何况拿着人民俸禄的党员干部呢?
职责的具体要求,有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有的是工作本身的要求,更多的则是两者兼而有之。如,国土部门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矿山企业对生产安全的监管、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年检认证和增值退税的管理等等,就既是工作本身的要求,又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在这些岗位的人员或者分管这些工作的领导,就必须把这些工作抓好、管好,保证不出问题,否则,就是失职渎职,就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责。
追责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追究其直接责任;二是对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追究其间接责任,也称主体责任。两者不可偏废。因为,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容忍,就是亵渎党纪国法,就是对人民的严重不负责任,本身也是一种失职渎职行为。众所周知,失职渎职行为的危害显而易见:直接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这种不入腰包腐败的危害,一点也不比入腰包腐败的危害小。所以,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同样不可等闲视之,更不可网开一面。
(作者: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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