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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身份大学生剥夺土地补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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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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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武汉市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6-1-12 20: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具有当地合法身份的大学毕业生,征地不给补偿!
现在提到大学生就是什么毕业等于失业啊,创业难啊,分手季啊之类的,我这个已毕业的大学毕业生也来凑凑热闹,给大家分享一下发生在我身上的奇葩事。我来自鄂州市泽林镇银山村,是母亲挑担卖菜一分钱、一分钱喂养我读书,现在还在武汉艰辛地打工,我的户口也一直在村里没有迁出;村里修祠堂和鱼塘我们大学毕业生都踊跃捐钱;还小的时候家里一直承担本人公粮款的缴纳(后国家政策取消),我们自己一直视为银山村血肉相连一份子(从未分割过);自从2009年村里开始土地买卖以来,奇葩事情就接连不断。
事情起因
1. 2009年泽林镇政府和银山村支书肖某华、签订土地买卖协议, 征收了肖家大湾迎宾大道附近的60亩农田耕地。
2. 2014年鄂州市政府与银山村支书肖某华、签订土地买卖协议,征收了90亩土地。
奇葩事之一:土地补偿款违法分配,分配规则随意更改,就是不给你。
1. 第一次不给的理由:已毕业的大学生不能分配,在读的大学生可以100%分配。
2010年1月底,银山村村委会成员在未取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卖地补偿款(60亩耕地,私自按个人意愿进行了强行分配,同时违法剥夺了包括8名大学毕业生(含我本人)、及具有合法身份的子女征地补偿权益。

     我们8位大学毕业生向鄂州市政府写信反映此事,得到市政府要求村委会对前期被剥夺的权益予以补偿和确保后期权益的回复,但银山村委会肖某华以所谓“村民自治”为由拒绝履行!
2. 第二次不给的理由:户口没有迁出的分配100%(因自己的子女是2003年以后上大学,按国家政策不需要讲户口迁入就读院校)
2015年1月,银山村村委会辖下二组三个人(村小队长三人帮)决定,再次在未经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按个人意愿就本村土地补偿款(2014年后期征收90亩)作出分配方案,三人帮制定的分配方案10条,其中4条是专门针对我们8个大学生的。
同时三人帮因自己和关系户的子女已大学毕业,为了确保自家的大学毕业生可以拿到100%分配,他再次为自己量身定做,改变游戏规则:大学生户口没有迁出过的分配100%(因自己的子女是2003年以后上大学,按国家政策不需要户口迁入就读院校)。
这条无非是将自己的大学生子女与其他大学生的条件进行比对,找到一个区别点,然后按照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利用这个区别点来保证自己的大学生子女顺利拿到100%分配,并将其他人排除在外而已。而实际上这个所谓大学生户口迁出迁回的借口,不过利用国家政策的改变做成附件条件对他人进行限制而已;甚至有部分大学生符合(本人就符合)三人帮制定的霸王条款也不给予分配。
以上事实就很清楚了,他们的子女在读时,规定在读的可以100%分配,已毕业的不能分配;他们的子女毕业了,规定毕业的户口没迁出过的可以100%分配。
就是视法律法规、公理正义为儿戏,满足一己之私的同时还要侵害他人,赤裸裸的有权妄为。
奇葩事之二:祖坟被“骗”迁!
    经过前面几次的征地分配事件,我们8位大学生对于村里侵占我们利益的事情已经麻木,多方投诉无门,也没有过多精力与他们纠缠,本打算就此作罢,没想到2014年7月银山村村委会联系我们,说政府征用了村里90亩地建设“教育基地”,银山村村委会担心我们几位大学生因为原来的分配不公问题不配合迁坟工作,且知道对于祖坟不能采取强制手段,为达到目的,银山村委会主动电话联系并表示对我和另外一位大学生村民应当按户籍在第一次征地前就已是在村里的事实情况与其他在征地后转回户籍的大学生做区别对待,保证100%的分配权益。
    此后,银山村村委会支书肖某华联系我和另外一位大学生村民通过签协议盖公章的方式予以认定,具体为:由村委会确保我们2位大学生村民及具有户籍的配偶、子女享有与肖家大湾其他被征地村民完全同等分配权利,若分配权益得不到保障将由村委会及泽林镇政府完全负责, 我们2位村民则配合村委会的迁坟工作。(以上内容有协议原件为证)
我们2位村民按协议迁了祖坟以后,村委会出尔反尔违背承诺,不顾我们2位大学生的子女都是出生直接上户口的,而非由外地转入的事实,按个人意志,非法侵害了我们2位村民子女和配偶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多次要求银山村村委会履行协议规定,但银山村委会却以所谓“村民自治”为由拒绝履行协议,将原先的承诺推得一干二净;村支书肖华将当初签协议时口口声声所说的“我们村委有权力和义务为你们处理好分配问题,保障你们得合法权益,如果小队里不予分配,将由村委直接分配”的承诺撕毁,并直言:有本事就去告我。由此可见,所谓的协议,不过是村委会和村支书肖华,为达到迁坟目的而预谋设计的一场打着政府名义和消耗政府公信力的彻头彻尾的骗局。他们相信,有权有势,就可以任性。
镇政府的回函问题:
1. 2009年就分钱了,2013年6月才办理征地手续?合法?
2. 国土资源厅同意征地批文怎么时间上落后于鄂州市征地公告?
3. 分配方案,回函声称召开过村民大会,三分之二的人同意方案,并有60户村民签字同意,证据呢?只看到三人帮3人签字而已
4. 分配方案,三分之二的人同意,是否就可以剥夺另外三分之一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借群众之名做违法之事?
5. 超生问题,我和另一位大学生村民已按法规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上户,均是出生上户的,为何还要孩子背负罪责?
6. 银山村委会主持分钱三人帮也是超生,当时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连户口都没有,为何可以分配100%? 这也是60户村民签字同意的?
7. 所有村民的配偶,无一例外都是从外面迁入的,为何单单针对大学生的配偶呢?
8. 我们几位大学生的子女、配偶,受到了封建连坐式的侵害,在这么一个处处针对读书人的地方,兴建一个教育基地,是不是很荒谬?意义何在?

法律法规依据:
1. 村委会作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法、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同时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银山村委会肖某华为首等人视为无物,在根本未经过任何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作出分配方案,擅自掠夺侵害我们8个大学生村民的合法权益。
2. 村委会的决定不得侵害大学生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所以银山村委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剥夺了大学生村民等人的合法的土地补偿分配权。
3.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人民政府具有责令银山村委改正非法侵权行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所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及时纠正银山村委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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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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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6-1-13 01:23: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该理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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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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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6-1-13 08: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都是拆迁土地补偿金惹的祸。原来那个地方没拆迁时总没听到哪个为这些事扯皮。要是原来在农村要交公粮、税费的时候总没人为这样的事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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