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非公企业员工不捕决定的前前后后
发布时间:2016-09-20 所属版次:孝感日报04版 作者:记者褚幼峰 通讯员安剑 魏学文
这是一起因5万元贷款而引发的债务纠纷,逐而演变成的刑事案件,案中8名非公企业员工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9月13日,安陆市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以贯彻落实“鄂检十条”为出发点,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这一决定的前后到底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今年7月22日下午,孝感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信贷部经理刘某(女),带领该公司员工王某、段某、段俊某、刘某、赵某、蔡某、栾某等7人,来到安陆市府城某街居民姜某的家中,讨要田某(姜某的前夫)在该公司所欠的5万元贷款。姜某向刘某(女)解释说自己已经与丈夫田某离婚,但刘某(女)等人不信,并用言语相威胁。姜某当即向安陆警方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到双方系债务纠纷,便告诫双方须走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做出任何违法行为。为平息纠纷,民警将刘某等人劝离后方才离开现场。然而,心有不甘的刘某(女)等民警走后,再次带领上述7人回到姜某家门中索债,双方由此再起冲突。刘某(女)一怒之下,指使手下将姜某家中玻璃茶几、台扇、饮水机、手机、试衣镜、玻璃花瓶等物砸毁,并从姜某家中搬走一台长虹牌液晶电视机用以抵债。后经鉴定,损坏及拿走的财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4000多元。
8月2日,安陆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女)等8人刑事拘留。9月2日,安陆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女)等8人向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安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和相关证据,依法讯问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女)等人在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后仍然到姜某家中损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女)等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还了被害人的电视机,该公司信贷部负责人还主动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达成了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25岁,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女)等8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审查中,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严格把握逮捕适用条件,准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注重相关法律政策,因此作出了不批捕决定,体现了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重的要求。案发后,该院已对该公司此次违法收款行为提出了检察建议,该公司虚心接受,承诺认真整改,遵纪守法。
检察官提醒:法律在市场经济中一直发挥着引导、规范和安全保障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因此,非公企业唯有依法经营,才能不断发展壮大,前途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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