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维护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 各位领导您好: 我叫蒋宏义,天门人。是一名完全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并有着14年军龄的转业军人。1996年4月从部队转业,1996年9月天门市人民政府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办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28号《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鄂政发【1995】152号《关于做好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及天门市人民政府【1996】14号文件,将本人分配到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但地税局一直未解决本人的人事编制。2001年4月天门市地税局以无人事编制为由,口头宣布本人为临时工并予以清退。 被清退后,本人曾无数次向省、市政府及省、市地税局如实反映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至今十余年无果。现本人再次向省长诉求,请求省领导责成省地税局严格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文件政策落实本人的工作和人事编制并补偿清退之日至今的经济待遇,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尊严,维护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还我一个转业军人的公道,不要让军人流血又流泪。我不希望我在部队用青春、用生命捍卫了国家安全、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回到地方后还要用生命来维护转业军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诉求人:蒋宏义 电话:13986945399 附件: 1. 个人履历 注:谁来维护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 2. 个人资料 l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l 天退安字【1996号】第226号文件《关于蒋宏义通知安排工作的通知》 3. 国发【1995】28号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4. 鄂政发【1995】152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5年冬季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 5. 天政函【1996】1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6年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6. 天政函【2002】9号文件《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解决退伍军人安置遗留问题的函》 7. 天政督【2002】94号文件《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室关于解决退伍军人蒋宏义和刘新元安置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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