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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大冶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免费美容试用遭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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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6-3-15 21: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詹梦雅 通讯员 陈丽琼
免费美容试用遭遇陷阱,包裹莫名失踪、快递依法赔偿,小孩儿童乐园摔伤商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消费维权知识你都了解吗?昨日,市工商局、市消委公布了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其中涉及快递、美容、广告等多个行业的消费投诉纠纷调解,从中不难看出平时被我们忽视的小细节,其实也都是可以维权的。
案例一:
诚信经营莫乱吹
虚假广告受处罚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9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保安镇某药店为推销“谷比利”胶囊产品,在其店内广告宣传栏中使用“不仅没有任何副作用,还能逆转疼痛背后的病根,到目前为止,科学家还没有发现有更好方法能替代它。”等用语,对“谷比利”胶囊作出了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且突出强调了“谷比利”胶囊具有不可取代性。当事人保安镇某药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法对保安镇某药店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案例二:
厂家投诉商标侵权
工商依法维权打假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4日,我市工商局接到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投诉,对个体户胡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胡某门店内货架上发现涉嫌侵权“飞雕”开关、插座、电话、电视、电脑功能件合计共276个;为保存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权商品予以扣押。经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涉案商品均非由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胡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工商局依法对胡某作出罚款并没收、销毁涉案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免费礼品虽诱人
虚假宣传莫轻信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2日,我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余某电话投诉,反映我市某舞厅有人推销假药,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个体工商户鲍某为了扩大销售,免费赠送鸡蛋、面条、大米等方式,宣传健康知识向老年人散发传单,通过夸大功效,虚假宣传的方式推销“绿鑫软胶囊”保健品。当事人鲍某涉嫌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法对鲍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四:
新摩托不能上牌照
原是尺寸太长不合格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6日,我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投诉,反映其在我市某摩托车商贸公司购买了一台三轮摩托车,到交管部门上牌,交管部门不予受理,原因是车身长度与合格证不一致,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经检查发现,该摩托车商贸公司仓库内尚停放有4台车身长度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三轮摩托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产品进行了查封;经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检测,涉案车辆外廓尺寸的长度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某摩托车商贸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市工商局对某摩托车商贸公司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不合格摩托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液化气站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4日,我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会同委托抽检机构,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人员,对大冶市还地桥镇某液化气站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了商品质量抽样检验。经检验,黄冈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被检液化气“铜片腐蚀(40 ℃,1h)”为3级,不符合“‘铜片腐蚀(40 ℃,1h)’不大于1级”的国家标准,判定该批次液化气为不合格产品。该液化气站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市工商局对大冶市还地桥镇某液化气站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六:
货物保管不当受损
物流公司照样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消费者黄女士从武汉托运24套汽车用坐垫到大冶,货物到达大冶市某物流服务部后露天堆放,因下雨未及时转移导致其中8套坐垫被雨水渗透淋湿。消费者黄某提货时发现这一情况并当场提出赔偿要求,该部工作人员对此不予理睬,于是黄女士向市工商局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金湖工商所立即派人进行调查,经调查黄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金湖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该物流服务部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行为提出了批评,并组织该物流服务部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耐心细致的宣传,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服务部赔偿黄某经济损失600元,并免去托运费1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大冶市某物流服务部对货物负有保管不当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
案例七:
免费美容试用遭遇陷阱
消委帮其维权讨公道
【案情简介】
市民刘女士在东风路口附近逛街时,遇到了一名美容院员工发放传单,称其店内正在做优惠活动,可以免费试用最新韩国进口的美容化妆品。刘女士在店内体验了面部清洁等美容服务,在此期间,店员向刘女士推荐了店内的“王牌产品”,爽肤水、精化露、乳液三件套,并称可以免费试用,如果觉得不满意可以不购买。但当刘女士做完免费试用准备离开时,却被店员拦住,称刚刚试用的产品已经拆封不能出售,她必须买下全套产品才能离开。迫于无奈,刘女士只好缴纳了500元,买下了这一套美容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刘女士拨打了市消委投诉电话反映了自己的情况。市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对该美容院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认为店方存在虚假宣传和强买强卖的行为,工作人员对该美容院经营者的这种强制交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其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该美容院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如数退还了刘女士的5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刘女士在某美容院做了免费试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之规定,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
本案中,消费者刘女士做完免费试用准备离开时,却被店员拦住,称刚刚试用的产品已经拆封不能出售,她必须买下全套产品才能离开。是否必须购买产品成为了本案的消费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和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美容院涉嫌强制交易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下接B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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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6-3-16 14: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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