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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市社会救助标准再次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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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6-4-12 14: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不断提高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这是我市继2014年和2015年调标后,第三次统一调整社会救助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17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420元/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统一调整为3420元/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6800元/年。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有城乡低保对象16.29万户、26.73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4.85万户、8.56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1.44万户、18.17万人;全市有农村五保对象57879人,其中集中供养7585人。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差额补助。


    市政府要求,各项资金上级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相关政策,做好调标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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