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湖北
- 精华
- 0
少尉
 
- 积分
- 1451
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
4月13日至15日,甘肃金矿商人陈一超行贿案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称自己涉嫌行30万元小轿车并不是什么大事,而是自己千万元财产开庭前被过户给办案单位或个人。其中3辆车被过户到了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两辆车被变更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两名工作人员名下,而一人竟然是该院司机。此外,至少还有952万元资金曾转入甘肃省纪检干部、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账户(中国青年报4月16日)。
据报道,就在陈一超被检察院认定他行贿30万元一辆小轿车,被监视居住失去了自由的第3天后,他的财产就开始慢慢变更了主人,不再属于他了。看了这样的报道真让人大吃一惊。尽管还没开庭、更没定罪,嫌疑人上千万的个人财产就和主人没什么关系了,竟然被过户给了某些办案的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甚至连检察院的司机也能分上一杯羹,这哪儿是在办案啊,分明是利用办案在发大财嘛!
当然了,也许有人认为陈一超的财产可能系非法所得,所以办案人员和机关才会这样做。可是,即使陈一超的这些财产皆为非法所得,可在法院没判决之前,对涉案财物都只能扣押、不能转移所有权。相关办案的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怎么能成了这些财富的主人呢?也就是说,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机构在法院判决前都只能暂扣财产,不能转移所有权。若财产转入个人名下,请问这是什么性质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和中纪委对办案人员和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都有明确严肃的规定,即使要扣留,也应一律交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专门账户实行专人管理,而且案件承办人与财物保管人,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必须分离各司其职。因为只有做才可能防止出现问题。可是,为什么甘肃当地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如此置若罔闻,是他们不知道吗?为什么嫌疑人一被监视居住,案子尚在侦查阶段,我们的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就急不可待的开始转移涉案财产?
不管什么情况,将涉案款转入个人账户都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而“未判决,先过户”就更属于荒唐。我估计连法盲从常识上都能明白这样做起码都是不对的,我不信堂堂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不懂得这些。其实不用问这么多为什么,我想谁都可以看出,办案的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这么做的“狼子野心”。不就是因为陈一超犯了事栽在了他们的手里,成了人家案板上的“鱼肉”,纪委、纪检干部和检察官无非是想利用手中的权力,借办案之机,把这块“肥肉”吞进自己的口中吗?
谁能想到我们的纪委、纪检干部和检察官如此胆大包天,视法律如放屁;谁能料到知法懂法明纪的纪委、纪检干部和检察官竟然疯狂如强盗;谁能相信这些治理腐败的部门因治理而发财,办案人员和机关居然依靠办案巧取豪夺,我们的法律和依法治国竟然成了执法者和执法机关的摇钱树,真不知道法治多少钱一斤?(挑灯看吴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