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首先对您家人的不幸深表痛心和惋惜,您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2015年2月9日7时许,王某骑自行车行至丹江口市施工大桥西端时突然向左改变方向,被后面同向行驶的摩托车撞倒。王某及摩托车驾驶人杨某均受伤,两车受损。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及时将伤员送医救治,王某救治无效不幸死亡。经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杨某在未取得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至事故路段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驾驶自行车行至事故路段突然向左改变方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该事故事实清楚并有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3月13日下达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王某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家属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并到十堰市公安交通警察管理局复核,同年4月8日该局作出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丹江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杨某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只能对其引起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15年3月13日,我局对杨某未取得机车号牌上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200元,罚款2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同年7月21日,杨某伤愈后,我局依法对其执行了行政拘留。
在王某抢救治疗期间,我局交警大队多次争取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基金会为其垫付了四万元医疗费。王某家属在我局上访时,我局领导也对其做了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家属在互联网上发帖,我局也积极给予了回复。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