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2016年4月26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议案》。会议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禁鞭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人居环境,适应城市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扩大主城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扩大的范围包括:鄂城区部分,鄂黄长江大桥连接线以东扩大至球团厂专用铁路线、北连长江、南至汉鄂高速公路;西山街道部分,原禁鞭区域扩大至全境;鄂州开发区部分,大闸社区、内河社区、樊川社区和周铺村、范墩村、杜山村、月河村、旭光村、长堤村、杜沟村。 二、市人民政府应继续巩固原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成效,制定扩大后区域禁鞭的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 三、本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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