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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6-5-23 09: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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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拉虎皮作大旗,对具体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这件事法律问题已经很清楚。根本不需要人大来释法。 首先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已明确了使用年限。当时还给了购买土地使用权者二十年、三十年、五十年等年限的选择。比其它土地出让方式更宽欲的条件。 根据法律,房屋土地到期。自动续期。这条法律也很明确。就是盖房所使用的土地,到期可继续使用。但没提到是否收费。这就需要双方对此事重新商谈了。如果出让方要求使用方付费,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除非出让方主动放弃这项权利。 如果购买二十年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免费续期,那对当年购买二十年以上土地使用权的人是否公平?那以后房产商拿地是否只拿三、五年的使用权?这样房子建好了卖给住户后,土地使用费由买主按年交纳可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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