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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大限”只能由人大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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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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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6-4-27 15: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事件引发了轩然大波之后,法律界人士纷纷出声,基本都在质疑温州的做法。政法委的机关报《法制日报》刊文称:“温州市国土局官员不懂的可能更多。他们不懂宪法和立法法。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公民依照宪法、物权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涉及扩大、减少或限缩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此立法,遑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了。”这个评论很到位。翻看复杂的法律文献后,可以发现法律解释权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由于社会发展很快,不能动不动就解释等原因,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这项权利分别授予了两高和国务院。不过,两高只能出有关审判和检察工作中所涉及的具体应用问题,同理,国务院及主管部门也只能就具体的行政工作来做解释。显然,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土地大限”问题能且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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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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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州市 2016-4-28 13: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并问好楼主!谢谢您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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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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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6-5-23 09:53: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拉虎皮作大旗,对具体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这件事法律问题已经很清楚。根本不需要人大来释法。 首先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已明确了使用年限。当时还给了购买土地使用权者二十年、三十年、五十年等年限的选择。比其它土地出让方式更宽欲的条件。 根据法律,房屋土地到期。自动续期。这条法律也很明确。就是盖房所使用的土地,到期可继续使用。但没提到是否收费。这就需要双方对此事重新商谈了。如果出让方要求使用方付费,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除非出让方主动放弃这项权利。 如果购买二十年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免费续期,那对当年购买二十年以上土地使用权的人是否公平?那以后房产商拿地是否只拿三、五年的使用权?这样房子建好了卖给住户后,土地使用费由买主按年交纳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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