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11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52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可以变更和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1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5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民法通则》第55条第2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就房屋买卖这样定性“欺诈”: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用虚构、捏造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同对方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欺诈行为有下列特点:欺诈行为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一方进行房屋买卖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结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实真相就不会同意进行这项房屋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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