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幸福家宛还建房小区位于幸福家宛南段、公园一号西侧,现有1号楼和2号楼两栋居民楼。目前,该小区由麻城市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驻,阳光物业公司法人夏水英。幸福家宛还建房小区物业公司按照每平方1元钱的价格向居民收取物业费。 该小区存在以下问题:1、小区配套设施不完善,没有进行院墙封闭,完全开放式的小区,闲杂人等可以随意进出;2、没有安防设施和保安人员,门禁系统没有启用;3、小区绿化状况差,无人维护,卫生状况相当差,保洁人员在米兰阳光小区,偶尔来小区兼职做一下清洁;4、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收费情况没有向小区业主公示和公开;5、收费不合理,在上述物业设施和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下,仍然按照每平方1元钱的标准强行进行收费。(附相关照片) 对此,小区内居民多次将情况向信访局、移民公园拆迁指挥部等部门反映。小区居民向物价局反映物业收费存在的问题,得到的答复是“这个是归房管局管”。随后小区居民向房管局物业科反映该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房管局物业科的答复是该小区配套设施还在完善中。两个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无人监管和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一问房管局物业科,阳光物业公司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的物业公司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问房管局物业科,阳光物业是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的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问房管局物业科,阳光物业公司既然按照标准收费则视为合同和约定生效,那么阳光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房管局对此怎么看呢?仍然还要以“配套设施正在逐步完善中”来敷衍业主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问物价局,阳光物业公司收费没有公开你们怎么处理?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二问物价局,阳光物业公司收费与服务不符,没有为业主提供质量和价格相符的服务,你们视若无睹吗?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问物价局,针对阳光物业公司出现的上述问题,你们为什么没有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为什么阳光物业公司出现诸多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和投诉后敷衍了事,不能履职尽责?难道房管局物业科、物价局与物业公司有利益共同体?还是有潜规则?或者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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