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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河南省南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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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一男子涉嫌诈骗47万元被称为情节显著轻微
有关部门居心何在?
(欧阳玉娟)连日来,湖北省随州市陶立志呼唤:被骗47万元,报案长达四年之久,但犯罪嫌疑人咸宁市咸安区周建新逍遥法外。
已查实咸宁市咸安区周建新收到陶立志47万元。理由是合作建养猪场。周建新提供的公文文书,文书上的公章,均系伪造。办案人员说,周建新没有还钱给陶立志,近日,正在建设物流公司。
在温泉2014年9月14日的复议回复上,笔者发现一个惊奇的案情。2012年,温分公(经)不立字6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从做出到送达当事人陶立志,历时两年多。陶立志收到签字当天去复议,办理人员说:“你两年前就超期了。”
受害人陶立志以泪洗面,相关部门以无管辖权,行骗人4年前签有当年还款意向,以及沒有逃匿等由不予办理。省市指定温泉管辖权,督促办案,但温泉反复以调解塞搪。
受害人陶立志称,他已经向上级机关投诉。
北京一名资深律师认为:咸宁周建新以工程项目之名合作得到陶立志47万元,但项目不存在,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让陶立志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既遂,符合数额巨大情形,后虽然有还款承诺且一直不履行,这些对已构成的诈骗罪定性没有任何影响,也更能反映周建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心理。在其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伪造公文、印章进行诈骗,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本案情况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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