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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荆门行终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书》。(摘录)
上诉人认为,张友雄是当事人。不能当证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故意损坏公物的行为进行查处,案外人张友雄作为上诉人故意损坏公物的目击者,其是证人,而非当事人。
询问笔录 (第一次)(摘录)证据A11
时间,2013年3月4日14时40分
地点,双喜派出所。
询问人,周某乙,周某丙。
被询问人,张友雄。
问,我们是荆门市公安局双喜派出所民警(出示工作证)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权利,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上权利义务,你听清楚了吗?
答,清楚了。
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
问,家庭情况?
答,……。
问,是否申请回避。
答,没必要。
问,你知道为什么找你?
答,村民在街办闹事的事。
问,事情纪过?
答,……。·……。他又提出其它要求,我说其它要求你写一个申请,我们给你办。听后周非常激动,边拍桌子,边将报夹提起摔到地上,出门用脚将柜门踢掉一个。我有事要走,他不让我走,他拉看我的袖子使劲拽,将衣服扯破。警察赶到后,我换了一件衣服走了。
这可是专业人士,做的规范性笔录。两位警官也是的,把领导叫来作证人证言,连个〞请〞字都不说。太不符合常理,也特别没礼貌。我没听说过,证人还有申辩的权利的?还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权利的?还有介绍家庭成员的义务的?请在全国范国内找一个内容一样,且单独是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来。
所损柜门价值不足伍元。(一把虎钳两分钟就可修复)领导的衣服,不说上万元,两个伍佰总是值的。治安处罚法说的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没只说损毁公物的,只说情节严重的,金额较大的,没说私有财产较大的不追究,公有财产较小也必须追究。证人的衣服都被扯破子,又不在处罚之列。警察,证人可以说是菩萨心肠,仁慈到了极点。是当事人不知道好歹,还是他们别有用心。路人皆知。
缪法官,你还能判定张是证人吗?
法律掌握在这样的人手中,百姓不冤,才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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