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舒春明在担任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设备采购、人员录用、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郑某、顾某、罗某等人所送现金和购物卡折合共计人民币102.0052万元。 2010年上半年,舒春明装修自己房屋时,经人介绍认识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郑某,并请郑某为其装修了房屋。房屋装修完毕后,郑某说明装修费用去零后取整为38万元,舒春明要求给予优惠,后郑某收取舒春明装修款30万元。其后,舒春明利用其担任市一医院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郑某的公司承接了市一医合同价值1400余万元的装修、亮化、家具安装等工程。期间,舒春明先后5次共计收受、索取郑某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共计29.1万元人民币。 2004年至2011年,舒春明接受荆州市某洗涤服务中心经理罗某的请托,帮助其公司承接了市一医2004年以来的医用物品洗涤业务。期间,舒春明先后17次共计收受罗某给予的人民币6.9万元。 检方指控,舒春明先后收受31名行贿人的贿款,其中最小的一笔是5000元购物卡,最大一笔达29.1万元。受贿地点既有在家中、酒店,也有在办公室或私家车内和外地。 案发后,舒春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清退全部赃款。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舒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舒春明表示认罪,控辩双方各自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证词。本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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