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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8-11-30 17: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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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区域排水设施保护试行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需永久拆除、迁改原有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按照等效原则新建与原有排水设施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替代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经水行政部门和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迁改原有排水设施。”网名投诉时,硚口路原排水管道并未废除,仍在发挥排水功能,而新的排水箱涵尚未建成,不符合废除旧箱涵的条件。
在施工方汉阳市政损坏了硚口路排水箱涵导致此处排水不畅后,我局积极反映,多次与建管站、汉阳市政现场负责人、受影响的小区物业、居民代表等协商解决问题,我局已督促汉阳市政在9月初打通硚口路主排水出口,目前硚口路排水问题已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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