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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嘴八舌] 宁波“拾金索酬”事件,更该反思的是当地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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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8-6-24 20: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心有敬畏,行有所止。不要让文明城市“虚冠”,不要让民众失望,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文明成果。

近日,小徐姑娘在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工程学院附近不慎丢失一部苹果7手机,一位路人拾到后,向其索要2000元好处费,才愿意归还。姑娘以一箱杨梅和500元人民币表示谢意请求归还手机,但因价钱问题相差甚远协商无果。之后姑娘选择报警,路人竟然将手机摔碎。

虽然路人的行为与传统的“拾金不昧”精神有所违背,其略显贪婪的索取行为也值得讨论。但在此事处理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恐怕还是当地的警务机制。

小徐姑娘在报警后,警方称这是民事纠纷,建议法院起诉。可是这样的所谓“程序”却是把第一处理责任推给了法院。其实,对于这一事件,警察原本在第一时间就应当积极介入,批评教育绿衣市民,责成她赔偿损害的手机,不至于让事态蔓延扩大。当地警方的推脱行为,其实反映的是其人性化服务意识的淡薄。

此事并非小事,它会是宁波城市文明和形象的一个疮疤。当地警务部门应当真正培养起“警务第一时间第一行为”的服务意识,提升宁波“警务”工作能力和质量,以事件推进宁波警务工作创新,进一步打造实用亲民、为民、爱民的服务典型。宁波市级媒体应该积极介入宣传报道此事,并开展市民素质和维护城市文明形象讨论。

同时,宁波市可以以此事为契机,开展一次全市文明行为大讨论,重新审视一下宁波文明城市建设中仍然存在的诟病。

心有敬畏,行有所止。不要让文明城市“虚冠”,不要让民众失望,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文明成果。

来源:凤凰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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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8-6-24 20: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有敬畏,行有所止。不要让文明城市“虚冠”,不要让民众失望,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文明成果。
一番番春秋冬夏,一场场酸甜苦辣。面对明天,我们只有一个选择:扬帆起航,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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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8-6-26 11: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好像是浙江除了杭州外,经济实力排第二位的城市,精神建设与物质建设要一起两手抓啊
依沙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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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 2018-6-26 16: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索酬不成怒摔手机:拾金索酬不等于漫天要价

193263099.jpg
新京报漫画/陈冬
  一种说法
  与其在道德要求上高谈“拾金不昧”的缥缈,不如建立道德要求实现的公平机制。
  这两天,一位宁波大妈的视频火了。她捡到一名年轻女子丢失的手机后,索要2000元酬劳,但失主只拿出了500元现金,并送上一筐杨梅表达谢意。于是,大妈不仅拒绝归还手机,还在失主报警后怒而把手机摔碎。
  大妈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拾金不昧传统道德的恶意亵渎,也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直接触碰。《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因此,大妈捡到手机返还失主是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条款,强调了对拾得人权益的保护。
  只不过,现行制度并未对“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作出进一步的制度设计,这里的“费用”更多是停留在现金层面。如果支出了可见的200元,失主应当支付。但如果只是付出了等待失主的2个小时,又怎么算?进一步来说,本案中的大妈有没有权利要求回报呢?
  不少国家认为,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要求一定的回报也是可以的。譬如,德国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俄罗斯规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报酬;日本更严格,受领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然而,在国内,许多人对给拾得人奖励的做法不认同,认为“拾金不昧”会堕落为“抽成”。
  这一点忧虑,其实大可不必。与其在道德要求上高谈“拾金不昧”的缥缈,不如建立道德要求实现的公平机制。2001年,辽宁的一个小朋友拾得近20万元现金,将失物送到派出所后,其母希望失主领取失物后能送给小朋友一面锦旗。然而,失主却表现冷淡,“我不会送锦旗,而且一分钱也不会花。她拾到钱,就应该还给我,如果她不还就是违法。”的确,她不给你是违法的,但失主这样的行为公平吗?
  在伦理学的视野里,公平体现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均衡,也是道德义务主体对其应有的道德权利的对等要求。在拾金不昧的主题中,在拾得人那里它是道德义务,在失主这里它是道德权利;拾得人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应有权利得到失主的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而失主应有义务给予拾主以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这种互动都是道德层面上的。如果失主不给予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很可能妨碍拾金不昧社会风气的养成。
  道德要求的实现离不开主体的自觉,但不应将其单纯地归结为自觉。进一步来说,在法律设计上给予明确比例的奖励,既符合理性经济人的时代规律,也能推进现行法律的公平机制。
  现行《物权法》更强调失主的合法权益,肯定了拾得人的道德义务,却忽视了拾得人的道德权利,没有体现公正、公平的道德精神,无助于拾金不昧的道德提倡。因此,要在现有的道德框架下约束大妈的行为,无异于牛栏关猫。
  当然,拾金索酬并不等于漫天要价。就本案来说,大妈索要2000元酬劳无疑是偏高的,摔碎手机的行为更是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和敲诈勒索。同样,在前述的德国、俄罗斯等国,“拾金而昧”面临的法律处罚都是相当严厉的。这方面,我国或许可以借鉴。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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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宁波市 2018-6-26 17: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说,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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