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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恩施州 2018-7-12 16: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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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基本情况
1、关于水电未入户
该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水电气交房时到达的使用条件为:水电房屋交付时安装入户表箱,气:房屋交付时达到初装条件(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该公司交房时水已经安装入户表箱,水已开通且水卡已替业主办理,业主可以随时到物业公司领取。关于电的问题,该公司已按照施工图纸全部施工完毕,但因金龙大道市政电网配套还不完善,电力公司正在衔接外接电源,因外接电源未接入前,电力公司不准安装电表,待外接电源接入后,该公司及时安装电表入表箱。
2、关于消防未验收问题
目前该小区消防工程施工已基本完成,因消防工程启动需要一百多千瓦的电源,电力外接电源接通后才可进行调试,申请消防验收。
二、处理意见
1、关于电未立户的问题,我局已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继续督促电力部门及时解决,电力部门也正在积极解决此事。在外接电源接入前该公司承诺通过施工临时用电确保业主装修、生活用电不受影响。关于气的问题,该公司交房时已达到初装条件,业主只需自行到天然气公司申请办理开通手续即可。
2、关于消防未验收问题,我局已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尽快协调电力部门,待电力部门将配套完善后尽快申请消防部门进行验收。
3、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我局已安排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房产管理科联合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4、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建议由业主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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