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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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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向您反映一个问题,是关于咸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资格认定的,2017年3月我母亲不幸查出胃肠间质瘤,于2017年4月在武汉市同济医院进行手术,所幸手术很成功,但是胃肠间质瘤属于高危恶性肿瘤,复发性极高,需手术后每月服用一种叫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的药,这种药价格极为昂贵,每月花费将近两万四千元,后来我们得知中华慈善总会有格列卫援助计划购买3个月可赠送9个月,可是3个月的药品也要七万多元,这个价格像一座大山一样压的我们这个小家庭喘不过气来。后来我们得知2017年9月省人社厅将此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我们又感觉到了希望,我们又咨询了医保局特殊慢性病的申报条件,说我母亲不属于申报条件,我们问为什么,医保局同志告诉我们申报条件应该是单位年平均缴费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以上,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我母亲的个人缴费已经达到了全市在岗平均工资,但是就因为单位平均缴费没有达到就不能办理,这公平吗?我查看了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文件,并没有对参保人缴费基数有要求,而且我查询周边市州,都没有此类规定,如十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办法(一)凡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确诊患有规定的慢性病,且病情达到办理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时,要提供所患慢性病的诊断结果、诊断依据等资料,包括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病历等(具体慢性病种名称、评审标准及需提供资料见附表)。咸宁市出台这个不合理的规定真的让我很痛心,难道医保局通过绑架职工来让企业增加参保基数吗?这合理吗?希望领导能取消这个不合理的申报条件,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切实实享受党的十九大带来的政策福利,获得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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