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解浠水县国土局 办理登记发证的求助书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已有20余年不办理湖北东方医学研究院建院的登记发证,将一家民主党派开办的医科机构逼窄到无法生存。 二十二年前的1996年,湖北东方医学研究院(时称培训班)在县办工程私营经济街征地776.4平方米,与县政府授权的开发区总公司签了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配套费、办证费、绿化费和保证金等全部费用。县建设局作出了勘察规划、放线定基、施工验收等行政行为。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参与其间。 十六年前的2002年,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对湖北东方医学研究(以下简称医研院)的征地建院,拒绝办理真实的登记发证。他们的行政作为如下: 第一、不承认县政府的会议纪要。1996年,县政府为私营经济街项目,先后印发两份《会议纪要》,决定“四个统一”原则的“购基自建”。但是,国土局不承认《会议纪要》,全盘否定县政府办理的权属资料。 第二、强套规范性文件。其时,规范文件有“城镇私人建房每户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规定。国土局用文件套进医研院,土地使用权人,由单位法人变造成4个自然人(一家两代两对夫妻),确认医研院只有40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其余列为“非法占地”或没有使用权的临时用地。 第三、伪造征地证据材料。医研院没有向国土局缴纳过土地出让金。但是,国土局的分局局长韦小祥与法律顾问贺国兵沆瀣一气,以利诱、欺诈、胁迫等手段获取和伪造合同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全套征地手续。伪造的《用地登记审核表》的批准时间比颁证时间晚一年多,是先颁证后审批的程序错误。更为严重的是,国土局将伪造的证据用作司法质证,干扰了司法正常活动。 第四、曲解国家法律。最高法法释[2005]5号明确指出,2005年8月1日以前,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土地征用有效。但是国土局坚持“开发区办理的征地无效”,公然将县政府置于“自己卖地自己不认账”的自噬其身的窘境。法律规定征用土地要“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国土局却曲解成“没有土地证,就没有使用权”,故而对医研院的征地认定为没有使用权。 第五、强加罪名非法强拆。医研院的用地是县政府办理的合法转让,不属开发拆迁,不影响交通市容,国土局却以“非法占地”的罪名下令强拆,伙同相关门部将医研院的在建建筑物夷为平地,其状惨不忍睹。 第六、拒绝人大监督管理。为医研院的登记发证,浠水县人大法工委受理信访,负责人在国土局作询问调查,明确表示:“国土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重新为湖北东方医学研究院的用地办理登记发证,人大法工委可以函件作为重新登记的附件”。时任分管土地工作的副县长说:“这件事办错了,把老证收回,重新发个证不就完了”。县人大常委会上批示“督促有关单位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可是国土局不予理睬,无视人大常务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力。 第七、不理人民法院判决。医研院产权资料原件俱在,依法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应是国土局的应尽职责。但是,长达20年来,国土局拒绝办理,甚至对司法仲裁也置着罔闻。浠水县人民法院的[2016]鄂1125行初1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浠水人民政府不确认开发区出让土地有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土局不理!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行初字第000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强拆违法,国土局不理!中共中央国务院行文“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指示,国土局不理。甚至垂直部门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电发[2017]13号的“将登记发证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分开”的明令,国土局还是不理。人们怎能相信,法律法规对国土局毫无制约作用。 第八、拒绝各方劝解。2017年7月13日,为劝解国土局给医研院登记发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浠水县人大常委会、浠水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北赤壁律师事务所等几个机关部门单位,集中到国土局登门劝解,并集体签署《备忘录》,但是,国土局毫不动容,各方只有无功而返。 “无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无证做房就要强拆”……等等一类言词,出于国土局官霸之口。官霸扬言:“法律规定只有我局办证才有效,告到中央还是要找我局办证”! “民不能与官斗”是千古训诫,但是,求生存又是人的本能。湖北东方医学研究院泣求党政领导劝解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能唤起对弱者怜悯之心,能萌发对党纪国法敬畏之心,办理湖北东方医学研究院的不动产登记! 求助人:湖北东方医学研究院 该院终身院长、81岁 高 昆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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