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湖北
- 精华
- 0
列兵

- 积分
- 21
IP属地:湖北省十堰市
|
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8-7-23 15: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
你发的帖子卫生监督部门看到了,感谢楼主对卫生监督部门工作的关心与监督。针对楼主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第22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23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26条规定“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还有其他涉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许多具体卫生要求和法律责任,这里就不一一罗列了。楼主也可以上网查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发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每年对顾客公用用品用具和微小气候等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醒目位置公示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取得卫生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经营者应当履行,做到守法经营。
卫生监督部门是执法机构,代表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部分社会卫生事务监管职能,督促检查从业单位开展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是依法履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既不检测,更没有收费,也不允许收费。
卫生监督部门为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依据放、管、服有关精神和领导要求,由执法人员告知经营者在林区范围内有能力和条件实施检测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名称和联系电话(目前,林区内有2家,供经营者联系选择),是服务行为。若楼主有检测能力和条件可以自行检测并公示结果,卫生监督部门查验核实后是认可的;若楼主不具备条件或不信任区内第三方检测机构,也可以聘请外地有能力和条件实施检测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当然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服务是要收费的。
因此,楼主以为“卫生临督局收取高额的检验费”是误将第三方检测服务收费当做卫生监督部门收费,错怪了卫生监督部门。
希望楼主对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网友继续关心、支持、监督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履职,为保障卫生法律法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共同努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