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新闻工作者、网民朋友们:
大家好!
本人诉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陆市人民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同济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严重违反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胡乱组织所谓的“专家”鉴定,未告知本人回避事项,不仅违规高额收取司法鉴定费13000元,还违法出具《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16法医临床YL0050号),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多处违反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等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采纳,湖北省物价局责令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退回多收取的司法鉴定费10000元。
本人多次向武汉司法局举报、投诉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天价鉴定、违法鉴定,请求该局对其依法查处,但武汉司法局总是避重就轻,竭力帮同济司法鉴定中心说好话,和细泥,其所有的解释,均对同济司法鉴定中心有利,实难以服人,甚至省司法鉴定协会相关通知规定,也解释为对其有利的就执行,对其不利的,就不执行,其《回复》全文,完全是自说自话。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举行本案鉴定听证会,未告知本人回避事项,剥夺了本人回避申请权,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本案鉴定中,该司法鉴定中心听证会现场,法医赵某既是主持人,也是现场鉴定人,未告知本人是否申请回避。可笑的是,武汉司法局居然说,到了现场参加鉴定,就视为不申请回避。那么,我不禁要问:法庭开庭,主审法官完全可以忽略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因为既然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就视为不申请回避了。可见,武汉司法局承办此案工作人员,其明目张胆的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辩护,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
二、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及赵某法医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违规指派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外来人员徐某参加本案现场鉴定听证会,并独立发表鉴定意见,严重干扰司法鉴定。
在本案听证会现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及现场鉴定法医赵某,居然让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外来人员徐某在现场参加听证会,直接参与整个司法鉴定听证会过程,同意徐某在现场发表鉴定意见。徐某还假惺惺地安慰举报人:该案医方并无过错,举报人父亲死亡原因是病真的很重,出血部位在脑干(实际出血部位在小脑蚓部),没有救了,小伙子要相信我。只有等血自己止住了,才能做手术;赵某法医还劝举报人:这个官司不要打了,劳民伤财等等,现在撤诉,1万元鉴定费不用你出,一旦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法院会判你败诉,这1万元鉴定费得你自己承担,逼着举报人撤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可见,该司法鉴定中心对司法部相关规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其公然违法到了无法容忍的程度。而武汉司法局解释为:徐是参加咨询的,真是笑掉大牙,现场听证会什么时候变成了咨询会?这种明显偏袒一方的解释,不仅不能让群众信服,而且也助长了该司法鉴定中心歪风邪气。
三、被举报人同济司法鉴定中心让未参加鉴定的法医陈某签署《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16法医临床YL0050号),存在弄虚作假、违法鉴定事实。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同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陈某因生病,并未参加本案鉴定,也未参加本案现场听证会,却公然在《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16法医临床YL0050号)上签署陈某大名,明显是虚假鉴定。但武汉司法局居然说,法律没有规定司法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参加鉴定。当本人告知其依据《湖北司法鉴定人执业规范》十一条规定:鉴定人应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亲临现场全面仔细开展检验检测,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可录音、录像、拍照。该局工作人员又说,这个文件是参考,可以不执行。本人对该局答复实在无语,如果按照该局工作人员所说,本人认为赵某也不要到现场鉴定,直接告知本人鉴定结果好了。
四、同济司法鉴定中心违规认定本案属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目的是多收费,获得非法利益。
依据《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又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湖北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于2018年3月30 日才公布实施,本案鉴定前和鉴定中,该《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根本还未制定,也未公示、公布,正在征询意见中,而该司法鉴定中心却对上述规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急吼吼地伸手向老百姓要钱,明知本案不属于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却故意认定此案为疑难、复杂、重大社会影响大案件。不仅如此,更为令人气愤的是,该鉴定中心收取高额鉴定费13000元后,却只指派一名法医赵某参加本案鉴定,明显违法。
面对本人责疑,武汉司法局居然说,这个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该,和本人玩起文字游戏。依据《湖北司法鉴定人执业规范》十三条:疑难、复杂案件由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咨询会鉴,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该项规定明确说明,专家咨询会和听证会是两个不同的形式,而且疑难复杂案件鉴定,应组织专家咨询会鉴。尽管司法鉴定协会对此有明显规定,但是,武汉司法局解释此规定,可以参考,不会鉴也可以的。听听,这是什么理论?
五、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与非委托方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存在违法事实。
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在本案鉴定时,与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直接签订了《委托鉴定协议书》,并直接向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收取司法鉴定费,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本案委托方为安陆市人民法院,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方应该是安陆市人民法院 ,但是,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却置上述法律规定不顾,让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直接单方面委托鉴定,被告直接缴纳鉴定费,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规定。武汉司法局居然说,事后,他们又补签了协议,这个就不算违规了。本人想问贵局:该协议已经在一、二审法院均质证完毕,虚假协议已经被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了有证据效力,并作出了对本人不利的判决,要求本人承担鉴定费(9100元),他们私下改动协议,有何意义?如盗窃者盗窃行为被他人发现后,又主动返还,按照武汉司法局观点,这完全没有任何问题,是合法的。呜呼,该局如此调查回复,如何让人信服?
综上,依据《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规定的鉴定程序、操作规程和时限完成鉴定任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本人向武汉司法局多次举报、投诉同济司法鉴定中心违规收费、违法鉴定,但该局均不予处理,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仍然我行我素,赵某法医公然说,这是单位收费,现在还收15000元呢,以后还要多收费,其气焰十分嚣张,并未认识到其严重违法性,作为其主管单位同济司法鉴定中心,未能认真按照《司法鉴定通则》规定,对其工作人员违法鉴定,未予审核,未予监督,严重失职。
个人的力量微薄,呼吁大家关注一下,帮忙出谋划策,跪谢!
举报人:邓华松
2018 年 8 月
一审、二审判决书及相关证据、鉴定意见书见下面链接:
http://bbs.cnhubei.com/thread-453779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