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芳草无情 于 2018-9-5 10:14 编辑
前些时,家住武昌的沈先生收到省高院的判决书,结果让他非常失望。他花近百万元在一家4S店购回新宝马车,当天发现却是一辆事故车,随后他几次找该店老板索赔无果,便诉讼辖区法院维权,区市两级法院判决存在部分欺诈,都没有赔其应有的损失。现在他上诉到省高院判4S店却没有欺诈行为,他四年艰难维权之路得到这样的结果,让他心理难以接受。
( 图为:湖北电视台经视直播曾报道这个新闻)
4年前一天下午,沈先生把积攒多年做生意的近百万元,来到黄陂区一家宝马4S店购买新车,他想豪车是代表身份象征,以后做生意谈业务更方便些,所以把省吃俭用的钱拿去买一辆新车。当他兴冲冲开回宝马车,在一家汽修店做装饰时,店里师傅打趣道,“你这车是一辆二手的吧?”“不可能!”“这车后面有做过油漆痕迹,与原车颜色不相同。”沈先生大吃一惊!他急忙仔细查看,真是不一样油漆。他急忙打电话4S店,对方默认是做过油漆,原来这车出过事故。
(图二是当时沈先生买车4S 店出具情况说明)
后来,据沈先生说,那天沈先生急得一晚上没睡好觉,没想到倒霉事被自已碰上。第二天上午,他把车开到4S店,对方销售经理承认这辆车做过油漆,并为他出了证明,还有做油漆的师傅也签名。他找到该店老板时,对于这种欺诈行为不愿意做出合理的赔偿。按照原来我国消费法规定,退一赔一。用现在的新消费法退一赔三,法律明文重罚有欺诈行为的销售商。
之后,沈先生的多次主动交涉,对方老板只愿赔一点油漆钱,也不按有关消费法来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接着他们再也不搭理沈先生,他只有请律师为自已受到欺诈行为维权。
然而,诉讼是一个漫长而等待过程。沈先生委托律师起诉该宝马4S店,从2014年开始,从黄陂区、到市中级法院,这三四年时间里,法官都判部分欺诈行为,这让他与律师很不理解,买辆新车却是一辆事故车。就如在商场买件新衣服或新鞋子,如这衣鞋有破损,之后修补后再卖,还算新的吗?如果当成新的卖给消费者,就存在欺诈行为。而现在法院怎么造出“部分欺诈”{来判,这还是头一次听说这样的结果,而且商家也不按照消费法赔偿,他只有上诉到省高级法院。
沈先生与律师在网上查到了全国这种把事故车当新车卖判赔的例子,有重庆买事故车被判退一赔一,山东济宁买翻新车退一赔三,新疆把二手车当新车卖,法院判退一赔三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前些时,沈先生收到高院的判决书,上面竟说不存在欺诈行为,这一下子把他搞懵了,他坚持4年多的维权,从一审二审被判部分欺诈,到现在这样的结果,让他失望的透顶。
他的律师说,原一、二审认定了这案的销售者行为构成“销售欺诈”的前提下,却为了帮助欺诈者减少损失,故意生造了一个法律中没有的“部分欺诈”概念,从而错误适用法律,故意只是按照老消法四十四条的规定而不是四十九条的规定来对销售欺诈者进行处罚。省高院故意不引用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同时歪曲曲解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理解,只能说省高院在处理本案时受到了不应有的干预和影响而故意不引用相关条文同时故意歪曲曲解,完全不是法律理解能力的问题。
(图三是判决书怎有两个版本?从列行第一排字都不一样问题)
沈先生愤懑地说,将心比心和推理及人,如果他事前知道该车是出了事故的车,是断然不会购买,何况是一部高达近百万知名品牌的豪车。所以,他对这判决结果无法接受。该律师还发现这判决书也有问题,前后两份文字不相同....。沈先生他不服这判决,下步与律师商量,准备去省监察院抗诉,期盼自己得到一个公平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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