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汉江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汉江综合整治,改善老城区居民生活条件,仙桃市人民政府拟对汉江综合整治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汉江综合整治项目所辖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确定的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仙桃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仙桃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仙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积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已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属2016年1月1日以前,居民(租住户)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解决居所自搭自建而成,未办理建房手续,也未办理相关证件的,以国土、规划部门下达抢占、违建整改书面通知为准;属2016年1月1日以后的,以国土、规划部门现场鉴定意见为准;商品房、房改房原阳台未封闭,但产权人后来自行封闭的,其阳台建筑面积按50%予以合法认定;未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未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纳入补偿范围,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已使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三)改变用途房屋(“住改非”房屋)的认定。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2016年1月1日前,证照齐全或事实经营的,认定为“住改非”房屋。 四、补偿方式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即政府采购商品住房安置)两种方式。其中,产权调换本着先签约、先受益、就近安置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时间顺序,确定选择产权调换房源的顺序。产权调换房源地块拟定为金威麦芽厂地块、华新水泥和新基业地块、弘文中学北地块、亚力科技地块、裕波纺织厂地块、木材市场周边地块、康舒电子旁地块等7处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