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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8-11-21 16: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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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公共服务办立即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 明泽丽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成立,6月25日召开了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主题是“物业管理听证会”。公共收益每季由度物业公司公示一次。
2. 社区居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罢免业委会成员工作。
居民在第一次提交罢免联名签名材料后,由于签名表没有写明“要求罢免业委会主任”,业主提交的资料中业主签名册的标题是:《关于第二届业委会工作管理的几点要求》业主签名册,而提交资料的诉求是:要求罢免第二届业委会主任李建平。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需依法核实业主要求。所在社区按工作流程进行了核实(核实时使用的电话是17786017071、17786017062、17786017066、17786017069),为确保核实工作严谨,社区在电话核实过程中,全程进行了现场录音录像,居民可以随时查询。经过核实,明泽丽湾住户有1141户,联名签名材料327份,有115份明确表示要求罢免业委会主任,不足20%。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20%以上业主才可启动罢免业委会主任程序,社区及时告知已签名的业主,业主可继续签名,达到20%后即可启动罢免业委会主任程序。2018年10月31日,街道、社区组织明泽丽湾业委会召开会议,通报社区核实投票的工作情况。
居民第二次提交签名材料后,街办事处于11月7日、11月8日两次组织明泽丽湾业委会、居民代表开会,要求业委会按要求核实材料并在1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或给予答复,如业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或给予答复,业主可以要求房产局或街办事处、居委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罢免业委会成员或主任,需要递交申请,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委会员进行核查,看人数是否足够,符合条件,则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3. 明泽丽湾小区关于罢免业委会主任事件发生以来,街道于10月17日,10月23日、10月31日,11月7日、11月8日多次组织明泽丽湾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协调会议,了解并指出业委会工作情况及不足,并要求业委会进行第三方财务审计。在11月8日会议中,7人业委会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罢免业委会主任,并撤销其委员职务。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件》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资格”,街道要求业委会尽快按流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启动撤销明泽丽湾业委会主任的业委会成员职务。
2018年11月20日,明泽丽湾业委会启动了关于罢免明泽丽湾小区业委会主任的业主大会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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