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违法鉴定 省司法厅领导: 本人诉被告安陆市普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陆市人民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同济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严重违反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胡乱组织所谓的“专家”鉴定,未告知本人是否有权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剥夺本人的权利,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不仅如此,该鉴定中心还违法出具《法医学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16法医临床YL0050号),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因多处违反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等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采纳,湖北省物价局还责令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退回多收取的司法鉴定费10000元。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本案鉴定中,该司法鉴定中心听证会现场,法医赵某红既是主持人,也是现场鉴定人。听证会开始,她没有告知本人是否需要对鉴定人员和聘请的咨询专家申请回避。赵某红法医还“劝”举报人:这个官司不要打了,劳民伤财,没有一点打的必要;医方没有过错,不信你到全国各地,到美国去做,都做不出有责任的,不是我们自己吹自己,我们的报告拿出去,在全国,不敢有谁轻易推翻的,现在撤诉,1万元鉴定费不用你出,一旦同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法院会判你败诉,这1万元鉴定费得你自己承担,逼着举报人撤诉(有现场录音为证)。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可见,该司法鉴定中心对司法部相关规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其公然违法到了无法容忍的程度。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32号)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本人建议省司法厅直接干预此案,或将此案交其他市司法局查处,武汉市司法局应对此回避,并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对赵某红法医及所在机构给予警告以上处罚,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此致 湖北省司法厅 举报人:邓华松 2018年12 月1日 附: 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举报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收取天价鉴定费回复 1份 2. 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10000元鉴定费退款单据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