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新闻网评论(特约评论员 李昌林)日前,安徽省阜南县女教师赵某在学校教学楼楼梯口,被以前教过的学生冷某用拳头击打头部后倒地造成轻微伤。警方依法给予学生冷某9日拘留处罚,但又因其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而不执行。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这些年来,学生伤害教师的事件屡有发生。仅近半年就已经发生过三次,而且伤害手段愈来愈残忍。我不想一一赘述这些事件过程,只是为同样的处理结果感到莫名的悲哀。教师被痛打之后,“熊孩子”无一例外地因“未成年”而免于处罚。
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依法惩处。即便是未成年人,也不该轻描淡写地了事。不到判刑年龄,拘留几日是免除不了的。只是伤害的对象是教师,我们就往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为辅”视而不见,片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的“未成年人”身份,无一例外地给予免除处罚。殊不知,“惩罚为辅”并非完全不给予惩罚,而是根据实际犯罪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真是咄咄怪事!而今教师惩戒学生成为不可触犯的“红线”,而学生动辄痛打教师反而不足为怪。不管这学生是在校还是已经离开学校,我们都把他们视为教师的“教育对象”,无不让受害的教师忍辱负重委曲求全,让犯罪的所谓学生逍遥法外。这真是贻误学校教育贻害社会安宁。
这些年,青少年犯罪越来越低龄化,学校暴力事件愈演愈烈。学生的身心健康屡屡遭受伤害,教师的人生安全时常难以保障。学校除了说服教育还是说服教育,适当的惩戒教育已经荡然无存,原来行之有效的“工读学校”也早已取消。顽劣学生无法约束,犯罪的“未成年人”更有恃无恐。
教师爱护学生义不容辞,学生尊敬教师天经地义。少数顽劣学生应该得到严格管教,极少数犯罪的“未成年人”伤害教师更应该得到严惩。否则,将给整个教育环境造成极大的负面效应,给广大学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青少年们懵懵懂懂,顽劣学生“做初一”而不受处罚,其他学生自然可以仿效“做十五”。如此下去,教育规矩何在,教师尊严何存?让犯罪的未成年不承担任何犯罪成本,将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无端纵容。
从更深层次讲,如果未成年人殴打公务员,那会以“妨碍公务”论处;如果未成人殴打警察,更会以“袭警”严惩。即便未成人殴打其他人等,也不至于动辄以“未成年”而免于处罚的。这类例子时常可见。教师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未成年人殴打教师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不能因被伤害和伤害人之间的师生关系而减轻对犯罪人的处罚。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而视受害人身份对罪犯不同量刑,这种“双重标准”是极其有害的。
对殴打教师的“未成年人”罪犯必须依法惩处,以儆效尤。否则,这将极大地伤害教育尊严,损害教师颜面,挫伤教师自尊心自信心,更给青少年教育带来极坏的不良恶果。试想:学生殴打教师的犯罪行为尚且可以不了了之,那不遵守校纪班规、不尊敬师长、不努力学习又算得了什么呢?长此以往,教育还怎么办,学生还怎么教?依法惩处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治病救人,反之则是养痈贻患,将助长他们犯罪的嚣张气焰,导致更多懵懂的孩子们亦步亦趋。最终败坏校风,滋生人性丑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