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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9-1-18 17: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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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航线航班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航空市场发展,不断优化、完善宜昌三峡机场航线网络结构,努力将宜昌三峡机场打造成三峡区域的枢纽国际机场,扩大宜昌与其他重点城市的经贸和文化往来,促进宜昌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完善航线航班补贴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鼓励、支持航空公司在本市新开航线、驻场经营;鼓励、支持包机人(即包机公司或旅游公司)承包宜昌进出港的国际(含港澳台地区)、国内航班;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以补贴方式支持宜昌三峡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机场公司”)开拓国际、国内客货运市场,扩大机场口岸客货运吞吐能力,促进宜昌航空港和临空经济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宜昌三峡机场航线网络明显扩大,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航线网络不断扩大。在现有通航城市基础上,力争通达距本市800公里以外的省会城市及相应省域重点城市逐年增加(每年至少1个)。通航城市分年度目标为:2016年达到21个、2017年达到23个、2018年达到24个、2019年达到25个、2020年达到26个。
航空客货运量稳步提升。旅客吞吐量达到300万人次(其中出入境旅客5万人次)、货运量达到1万吨。旅客吞吐量分年度目标为:2016年140万人次、2017年170万人次、2018年209万人次、2019年250万人次、2020年300万人次。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开发国内航线。对符合宜昌经济社会发展和航空网络布局需要的航线航班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应确保重要航线运营并重点支持新开航线航班。年度补贴实行总额包干。
(二)支持开拓国际(地区)航线、驻场经营及开发航空货运物流。鼓励支持航空公司(包机人)执行或承包能充分拉动本地旅游业发展的国际(地区)新航线航班;积极引进航空公司驻场经营;积极扶持航空物流产业发展。由市政府民航办牵头,以运营成本测算为基础,与相关主体一事一议,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及额度,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绩效考核
(一)确定考核指标。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指标包括通航城市数量及旅客吞吐量,权重各占50%,以三峡机场公司两项指标与基数相比的加权平均增长率作为考核结果。年度考核时间以航年度时间(每航年两个航季:上年度11月至本年度3月为冬春航季,本年度4月至10月为夏秋航季)为准。航班正常执行满一个航季的城市方可被认定为通航城市。
(二)确定补贴资金。按核定基数、奖补结合的原则,确定年度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2016年起,通航城市数以2014~2015航年19个实际通航城市为基数,客流量以2014~2015航年客流量122万人为基数,国内航线航班补贴资金以2013~2015年平均数8200万元为基数。补贴资金增减率=[(考核年通航城市数/19-1)×50%+(考核年客流量/122-1)×50%]×100%。考虑前期补贴资金引导及市场需求带动的自然增长因素,补贴资金增长部分按考评结果的80%执行。如因天气、军事、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考核结果为负增长的,补贴资金减少部分按照考评结果的20%执行。
(三)开展一事一议。通过一事一议确定的补贴事项,其补贴额不纳入年度国内航线航班补贴基数。对可以确定的一事一议事项,按确定的补贴额度纳入年度预算;对执行年度中发生的一事一议事项,按议定的补贴资金实行滚动预算。
(四)组织绩效考核。三峡机场公司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民航办及相关部门报送享受补贴的航线航班运营情况;市政府民航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三峡机场公司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综合绩效考评。
五、资金管理
年度补贴资金来源为市级预算安排、上级财政部门奖励补助等。国内客运航线航班补贴资金在预算总额内由三峡机场公司依法依规统筹安排使用;一事一议事项补贴资金按议定事项依法依规专项使用。
六、部门职责
市政府民航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口岸办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支持我市航空市场发展。
(一)市政府民航办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口岸办等单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目标、旅游开发以及口岸建设等需要,指导三峡机场公司做好航空市场开发工作,对年度航线航班计划及客货运量目标提出明确意见并报请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航线航班开发计划、上年度纳入预算补贴总额以及年度航线航班补贴绩效考评情况,确定补贴总额,按预算编制程序编制次年航线航班补贴资金预算,将补贴资金按季预拨给三峡机场公司;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年终结算。
(三)三峡机场公司于每年9月份编制次年航线开发计划,报送市政府民航办、市交通运输局。在计划执行中,如需调整国际(地区)重要航线或航班,须报市政府民航办、市政府口岸办,并经市政府同意。根据航空公司执行航班进度,向市财政局申报航线航班补贴。
(四)市审计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航线航班补贴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1〕15号)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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