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新闻网评论(特约评论员 徐仲举)近日,一则宣判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热议,高铁上“见义勇为”的男子刘某动手教训了霸座男,因致其轻伤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4个月拘役,罚款6万。此新闻一经报道,一时间网友议论纷纷,部分网友甚至称其为“无赖的胜利”“霸座者的狂欢”。但是这样的处罚真的不妥吗?还是我们网友的看法有所偏颇?
纵观讨论的焦点,无外乎公法和私刑的辩论。觉得处罚不妥的网友认为,面对不义之事,应该有“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勇气,与不正之风做斗争,不应处罚“见义勇为”者,助长霸座者威风。而赞同处罚的网友则认为,违反法律的行为,纵使出发点是“见义勇为”,也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的确,霸座者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利益,而且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涉及触犯法律。但是,“见义勇为”者李某随意使用暴力,致使他们受伤的行为,又何尝不是对法律的践踏呢?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破坏公共交通运营秩序,特别是危害社会大众安全的事件,处罚日益严厉,法制日益完善。在此情况下,霸座男的违法行为乘警会依法劝阻,纵使劝阻无效,亦会有铁路公安依法打击。“见义勇为”者刘某在高铁乘务人员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动用武力伤害他人,将个人的私刑凌驾于法律之上,又何尝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与霸座男的无耻行为又有何差异。
当然,我们并不能否定“见义勇为”者刘某主持正义的精神,但是我们必须否定这种不计后果、任性妄为的行为,见义勇为值得鼓励,但是“见义勇为”不是滥用私刑的借口,同样应该适可而止。试想,如果有一天,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可以依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和道德标准对他人施以私刑,那社会的秩序何在,那个人的安全由何保障?因此,我们处罚的不是“见义勇为”,我们批判的是“滥用私刑”。
秦国商鞅变法中,重要举措之一就是“废止私刑,崇尚公刑”,因此才造就了纪法严明,秩序井然的统一国度。因此,作为一个法制国家,法律才是一切行为的准绳和依据,而不应该是个人的好恶。处罚违法行为更应该是执法部门的秉公执法,而不是社会公众的以暴制暴,因为以暴制暴带来的往往不是和平,而是更严重的暴力。
刘某一时冲动的“见义勇为”,让其严重受罚,付出代价。更值得有类似观念的广大网友警惕反思,遇事常思依法而为,切莫冲动触犯法律。法律才应该是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和处事标准,“见义勇为”也应适可而止,没有下限的“见义勇为”也是变相的滥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