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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19-3-4 16: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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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华与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徐某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2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鄂058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刘某华于2017年4月12日向当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徐某兵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其及时按通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对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于2017年12月8日将冻结的存款114万元划入当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中对法院划拨的114万元构成进行了说明(加盖旭冉公司公章),其中24万元是公司员工11月份的工资及公司营运费用,当阳市人民法院已退还了生产流动资金及职工工资24万元,尚余90万元在当阳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2018年12月27日,当阳市公安局向当阳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要求将当阳市人民法院根据(2016)鄂058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划扣的执行款90万元予以冻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予以协助。
当阳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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